討論

討論是在演講後舉行,所討論的問題圍繞著艾宜霞•藍姆的演詞內容。以下是討論的記錄:

一夫多妻

問:我想問問有關一夫多妻制的問題。剛才閣下支持在若干情況下一夫可有超過一個妻子,若閣下所持的論據是正確的話,那麼,同樣的論據豈非可用於一妻多夫的情況?說得明確些,妻子如因殘疾和性無能,丈夫可以再娶,為什麼反過來說做妻子的沒有同樣的權利?即是說,若丈夫身染殘疾,妻子是否被容許有第二位丈夫?

艾宜霞:剛才我所列舉的是人生之中可能發生的例子,其中確存在著真正的問題;同時,我說在西方世界裡選擇是有限的,那是:其一的辦法就是你得忍受下去,不然,你就要離婚,你不能有第三個做法,即同時再有另一位妻子。而現在你所提出的問題∼一個女人擁有超過一位丈夫∼是會帶來一連串其他的問題,其中一個就是繼承權的問題。若一女人有多過一個丈夫,那麼,孩子的父親是誰便成了一個疑問,而我想這對男人來說是非常不安的,因為他不知道孩子是屬於他的或是屬於其妻子的別的丈夫的。另一個問題可以想像的是,一個女人服侍一個丈夫,在一般來說,已經夠麻煩了,(笑聲和喝采聲),不用說要她同時再有多一個丈夫。所以,就我所知,在伊斯蘭法律下,這種事情是不會存在的。不過,由於這是討論,或者可能有其他學者能比我提出更詳盡的解釋。

高斯•阿密(Khurshid Ahmad~Islamic Foundation的主席):

我想補充少許剛才艾宜霞姊妹所說的話。首先我們了解伊斯蘭的立場。伊斯蘭容許在某些情形下一夫多妻,但決不容許一妻多夫。那是說,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女人不能同時有多過一個丈夫。這是站在法律的立場來說。現在的問題是:何以如此?艾宜霞姊妹已經說了兩點。在她說出個人的見解認為一個丈夫已夠多的同時,她亦指出一妻多夫制所引起的「孩子屬誰」的複雜問題,與及有關繼承權的問題。除此之外,我想請各位看看其他方面。

首先,就社會學而言,在父系社會裡,家庭體系可以在一夫多妻制下有效地運行;但在一妻多夫制底下,家庭體系只會解體,就辯論而言,你可以說一妻多夫制可以在母系社會裡行得通,不過,這便等於說要把整個社會模式倒轉過來。

第二,從性∼∼社會的角度看,如果一個男人同時有多過一位妻子的話,他可以與其所有的妻子有性關係,並可以使她們懷孕;可是,如果一個女人同時有超過一位丈夫,她只可為其中的一位丈夫懷孕。

同時,我們應要考慮的是,一旦妻子懷了孕,在一段時間內她不能夠有性行為。其實,一些性學家主張一夫多妻制所持的其中一個理由(參閱:Ludovici, Anthony M., Woman: A Vindication, Constable, London;和Mac Farlane, J. E. Clare, The  Case For Polygamy)就是由於在妻子的懷孕期間裡,夫妻間的房事便要中斷,故此,強制性的一夫一妻制是違反自然的。如果丈夫不容許有第二位合法妻子的話,婚外性行為的危機便趨明顯。若果這情況出現於一夫一妻的等式,那麼,在多夫一妻的多角關係下,事情不知會變成怎麼樣?

第三,就算從生理∼∼性的角度看,一妻多夫的結合是反常的。雖然有很多方面可以討論,現只集中一點來說。如果我們不單只研究性病的傳播而同時研究它的病源,我們會發現性病的來源是由於一個女人與超過一個男人有性的來往;只要「一男一女」的關係能夠保持,性病便不會出現。如果一個男人與超過一個女人有性關係而所有這些女人不與任何其他男人有性關係,性病也不會發生。可是,如果一個女人與超過一個男人有性關係,性病便有可能出現(見圖)。這是物的本性,違背物的固有本性將會擾亂整套生命體系。一夫多妻制在生命體系裡佔有一席位,而一妻多夫制則沒有。

伊斯蘭禁止一妻多夫,並不是為了偏袒男性,而是為了兩性和整個社會的利益。

a, b, c, .....h代表男性
s, t, u, ......z代表女性
←→代表婚姻關係

性病不會發生 性病不會發生 性病可能發生
a←→s a←→s a←→s
b←→t a←→t b←→s
c←→u b←→u c←→t
d←→v b←→v d←→t
e←→w b←→w e←→t
f←→x c←→x f←→u
g←→y c←→y g←→u
h←→z c←→z h←→u

繼承權

問:不知妳可聽得清楚,這是一非常個人的問題。我有兩個女兒,如我死了,因為我沒有兒子,這並不是我的錯,我的遺產將會由我的丈夫,我的孩子和我的兄弟姊妹繼承∼因為我的雙親不在。好了,倘若我有一個兒子,又或者我的女兒其中的一個是男孩,我的遺產便不須由我的兄弟姊妹來承繼,我覺得這對於我的女兒是一種懲罰,為什麼?

艾宜霞:我覺得這問題正如我在演講時說過,伊斯蘭應被視作一整體,我們不可以從其整套的法規中抽出某部份單獨來考慮。我說過,在伊斯蘭教裡,照顧女性是男性的責任,所以不論她是你的妻子、女兒、母親或任何其他女性近親,由於她們沒有比你更親密的人投靠,所以,作為一家中的男性成員便有責任照顧這些女性,而輩份越高的男性成員所負的責任越重,這就是為什麼較大比率的遺產歸男性所有∼因為他們要負起照顧女性的責任。如果我們把事情獨立來看,女性有同樣責任照顧她們自己而不須倚賴他人,當然上述所說得遺產繼承法是不公平;不過,在伊斯蘭法制下女性是男性所照料的,現有的遺產繼承法並沒有任何不公平之處。或者有其他的法學專家可作一些補充。

高斯:容許我再加插一些解釋。這問題與伊斯蘭的遺產繼承法有關。伊斯蘭的遺產繼承法本身是一非常平衡和互有相關的整體,我們應要把它作整體來處理。現以你所提出的特別問題為例,在法律的範疇來說,不錯,一部份遺產要由你的兄弟姊妹分享。法律永遠以一般的情況為重,並不考慮個別少數的例外;可是,伊斯蘭體制同時照顧到這些例外。你的女兒在你所說得情況下是不會遭受遺棄,她們會在家庭裡受到保護,而家庭並不表示只包括父親和母親。家庭代表一個更廣闊的關係。你的兄弟姊妹、雙親、全部都是家庭中的一份子。家庭中任何一個成員不在時,他們將會照顧你的孩子。到此,你不可忘記在伊斯蘭裡監護人的職責。例如:就你現在的情況來說:當你不在時,家庭裡應有一些人負起監護人的責任照顧你的女兒,而這些人便是上述的至親,這便是為什麼遺產繼承法裡遺產被分配給所有那些參與家庭組織的成員,從而使家庭保持其完整的個體,和使每一位成員明白他的責任。你的兄弟姊妹,或你的雙親(若他們仍健在的話)得到應得的份兒後,希望他們知道其所得並不只是用於他們自己的身上,而是為了整體的利益,即他們的家。伊斯蘭法律強調,這些長輩不論在財政上、德育上、社會上和其他各方面上,應要照料你的孩子。這些孩子是與他們骨肉相連的。故此,我們的制度承認他們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尤要注意者,伊斯蘭不僅只是一堆法律條文,它是一套道德標準、一套社會秩序,也是一個關乎「監護」(guardianship)和「支持」(support)的體系。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家庭都扮演著這個角色。

蔽面

問:根據古蘭經,男女在公眾場合應垂下目光。如果婦女應要由上至下遮蔽全身,這便無須教男士們低垂其視線∼這正暗示婦女不須遮蔽臉孔,而由於此,男士們便應垂下其目光,不可眼瞪瞪的盯著她們。如果古蘭經命男女同在時低垂目光,這即表示婦女不須遮蔽其臉,不然,為何要目光低垂。我想再提議,在朝覲的時候,應特別禁止婦女使用面紗遮臉。

艾宜霞:我非常了解這位姊妹的論點,我猜你可以憑你的眼睛看到我對這事的看法。我同意你所提出的兩點,而在我剛才的講話中,我只是說,在這問題上亦存在另一種意見,這意見的支持者當然有他們的見地;若他們願意的話,請他們說來聽聽。

高斯:為了使事情明白,讓我約略說說這另一種意見。憑古蘭經教男女垂下目光,不可互相正視這句話來推斷古蘭經暗示婦女不須遮蔽臉孔,這做法是一種幻想,但與事實亦相去不遠。若古蘭經說,當你酒醉的時候,不可禮拜,那並不表示當我們不禮拜的時候便可喝酒。要互相看對方可有很多種方法,例如以誘惑的目光窺視,又或縱使對方的身體整個被遮蓋著。目光下視代表一種態度而不單只是行動。故此,目光下視並不特別與看對方的面孔有關,而是與男女的整個身軀有關。還有,關於遮蔽臉孔的觀點是基於從古蘭經得來的若干推論,再從聖訓發展而來。以聖訓幫助了解古蘭經訓是伊斯蘭的宗旨,二者相加,斷定婦女在外出時應妥善遮蔽身體,而身體是包括臉孔。只有如手和腳等部份在走路時不可能被遮蓋的,便可外露。我們得承認,在遮蔽臉孔這問題上有二個觀點,二者都是基於古蘭經和聖訓。每個人都有自由採納任一觀點,但亦應尊重別人的觀點。至於在朝覲時所作的與此並不相關。有關朝覲的誡律是特定的。若因此而推而廣之便屬不智。例如:在「受戒」時男性不可遮蓋頭部;在穆斯達里發山上昏禮並不在昏禮的正常時間舉行,而是與宵禮合併舉行。所有這些都是特殊的做法,若推而廣之實屬危險。

衣著

一女聽眾的意見:我想說幾句關於衣著的話。藍姆太太只是簡略地說了一些。第一,是先後輕重的問題。伊斯蘭要改變我們對生命的看法。古蘭經之命令男人、然後再命令女人垂下目光,是有特定的目的,不是偶然的。古蘭與聖訓對於服飾的規條並不保持緘默。男人和女人怎麼遮蔽身體各有其詳細的規定。女人是否要遮蔽臉孔只是規定中的一部份而已。在今天的環境中,我們有一很困難的問題,那是我們並未好好的遵守整個服飾的規則。有些男士已解放了伊斯蘭對服飾的規定,但仍要婦女們遮蓋身體。男士們沒權不留鬚,但有些男士並未尊重這個規定。伊斯蘭的規則是一同施於男和女。我認為雙方都應誠懇撫心自問,到底自己遵守到什麼地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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