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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齋捐(麥子錢)的規則
2002.12.4  1:15:28 PM      閱讀13743次
 (阿里譯自Islamweb net﹐Rulings on Zakat al-Fitr﹐02/12/2002﹐ 伊光編譯)
      ( 開齋捐“則卡特-費特勒”或“索得蓋-費特勒”是在開齋節會禮前﹐生活富足的家庭為全家成員交納的法定性施捨﹐賑濟貧困者。 交納的價值以半升小麥或一升大麥為準﹐足以供給一名貧苦人一天的伙食﹐可以兌換成其他施捨的物質或現金﹐故﹐中國穆斯林傳統稱為“麥子錢”﹐或者“費特勒錢”。 富足的家庭必須按時交納開齋捐﹐此系齋戒完美不可缺少的條件。---- 譯者註 )

  穆聖時代的以經訓及教法博學而知名的大學者伊本•阿巴斯說﹕“真主的使者把開齋捐定為天命的制度﹐能淨化齋月裡因說廢話和卑劣語言產生的罪過﹐也能接濟貧苦人的生活。凡是在爾德會禮前的交納﹐是開齋捐﹔如果在會禮後交納﹐便成為索得蓋﹐即一般性的自願施捨。” 又據烏瑪爾•阿齊茲和阿布爾•阿利亞兩位聖門弟子見證說﹕“真主的使者每年開齋節走出家門去參加會禮時﹐便及時交納則卡特-費特勒(開齋捐)。”

  學者們認為﹐先知穆聖確定的這個規則是根據以下這段【古蘭經】的啟示﹕“凡是已經淨化自己的人(有教養的人--- 馬堅譯文)確已成功﹐他記念他的主的尊名﹐而謹守拜功。”(87﹕14-15) 伊本•歐邁爾說﹐先知穆聖是根據當時眾學者的一致意見﹐“把開齋捐確定為法定的制度﹐穆斯林必須執行。”

  一、誰有這個責任交納開齋捐﹖

  根據伊本•歐邁爾說﹕“真主的使者把開齋捐確立為穆斯林人口的定制﹐交納一升椰棗或一升大麥﹔自由人、奴僕、男人、女人、老人和兒童﹐都有一份責任。”《布哈里聖訓集》

  這個捐只限於有能力負擔的穆斯林。 沙斐儀伊瑪目說﹕“在進入沙瓦爾月(伊曆十月)初一日﹐家有充足食物者﹐他自己和家人都能吃飽飯﹐應將有富裕的條件為全家人支付開齋捐。 如果自家人都能吃飽飯﹐剩餘不多的人﹐可以把開齋捐相應減少支付。 如果在那一天﹐家中的經濟條件僅僅足夠維持家人的生命需要﹐沒有多餘的東西﹐開齋捐的責任可以免除。”

  大學者努瓦維說﹕“學者們都一致同意﹐經濟困難﹐家無餘糧者﹐沒有交納開齋捐的責任﹐這個責任完全是根據個人經濟狀況確定的。 如果在開齋節前夕和那一天﹐家中生活條件有所富裕﹐他就有責任為他自己和家人交付這個捐。 假如家中生活有困難﹐他就沒有這個責任。”

  在家庭成員中﹐他們自己有足夠經濟能力承擔開齋捐者﹐就應當由他們自己交納﹐不要替他們代交﹐如兒女或親戚﹐因為開齋捐的實際意義是淨化個人齋戒中不純潔的部份。 即使妻子自己有財產﹐丈夫也要為妻子交納開齋捐﹔如果女兒已經訂親而沒有過門出嫁﹐仍舊是父親的責任﹐替女兒交納此捐﹔如果兒子有收入﹐經濟獨立﹐父親就沒有責任為他代交。 如果夫妻已經離婚﹐但離婚後的妻子仍在待婚期(未到改嫁的時間)﹐原來的丈夫有責任為她交納開齋捐。 有經濟能力的兒子沒有責任替父親的妻子交納開齋捐﹐那是他父親的責任。 在萊麥丹月的最後一天的日落前出生的嬰兒或娶進的新娘﹐在最後一天日落後死亡的家人﹐都有交納開齋捐的責任﹔萊麥丹月最後一天日落後出生的嬰兒或娶進的新娘就沒有納捐的責任。 尚在母親體內的胎兒沒有納捐的責任﹐但家長可以為胎兒出散自願的施捨。

  當一家之長為家人交納開齋捐舉意時﹐由近向遠伸延﹐先為自己舉意﹐然後是妻子﹐兒女﹐以及同居一室經濟有倚賴的老人或親戚﹐根據遺產分配法的親疏關係排列先後。 如果在那一天﹐應當交納開齋捐的人死亡﹐應從他的遺產中替他交納﹔如果為亡人承擔納捐的人也死了﹐那麼﹐可以免交。

  伊瑪目馬立克認為﹐僱主應當為短期僱佣的工人交納開齋捐﹔負責監護孤兒並且掌管孤兒財產的人﹐應當為他所監護的孤兒交納開齋捐。

  二、開齋捐的數量應當是多少﹖

  開齋捐最初的規定是以一升食物為標準﹐例如根據阿布•賽義德•胡德里的回顧說﹕“在先知穆聖時代﹐我們都是以一升食物為交納一份開齋捐的標準。”《布哈里聖訓集》 “一升食物”是不準確的計量法﹐因為不同種類的食物﹐同樣的一升﹐其重量和質量都不相同﹐如一升椰棗和一升稻米。 “食物”的 概念比較清楚﹐因為必須是適合於人類食用的東西﹐如稻米、麥子、大麥、椰棗、葡萄乾、乾奶酪等。

  這些屬於當地的主食﹐因此﹐各地的穆斯林可以根據這個原則﹐依照教法“伊智提哈德”(創制的原理)進行變通﹐使這個制度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義。

  伊斯蘭早期的教法學家伊本•卡西姆說﹕“開齋捐應當是一升食物﹐不論在什麼地方﹐都是一樣。 這沒有什麼可以爭論的﹐雖然先知穆聖列舉了五種食物﹐但是﹐我們理解那必定是當地主食的意思。 你們就用當地一升用作主食的食物為標準﹐合算成其他物質或現金﹐例如漁民就用一升魚為標準﹐產糧區就以稻米、小麥或小米為標準﹐這就符合沙里亞(教法)的實質精神。 其核心的思想是服從真主的命令﹐誠信和敬畏。”

  如果是製成的食物﹐例如麵包或米飯﹐以使用糧食的一升原料為標準。 如果用現金來代替﹐也是這個原則﹐每個人應交納的開齋捐款相當於用來購買一升主食原料的價值。

  三、交納開齋捐的時間有什麼規定﹖

  交納開齋捐的時間必須在開齋節的會禮之前﹐先知穆聖說﹕“必須在人們出門去參加會禮之前(交納則卡特-費特勒)。”《布哈里聖訓集》 根據聖行的傳統﹐交納開齋捐的最佳時間是在開齋節那一天的一大早﹐因此﹐有些地方故意把會禮時間推遲﹐以便大家都把開齋捐交清﹔而舉行宰牲節會禮的時間提前﹐以便盡早屠宰牲畜﹐把新鮮肉分給大家。

  交納開齋捐被許可的時間是提前一、兩天。 據記載﹐哈里法歐邁爾都是提前為他的家人交納開齋捐﹐他都是在開齋節前的一天或兩天就把捐交給收集的人。 當時在穆斯林社會﹐交納開齋捐已成為定制﹐行政部門有專人到各家去收集開齋捐﹐然後﹐根據他們掌握的困難戶情況﹐把各種捐助分發給需要的各戶。

  如果推遲到開齋節會禮之後才交納開齋捐﹐性質就成了“麥格魯海”﹐即令人厭惡的行為。 有些學者認為﹐會禮之後交納的捐助就不能當作開齋捐收集了﹐那已經是“哈倆目”﹐即非法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會禮之後交納的捐助性質變了﹐不能算作是奉真主的命令法定性的施捨﹐具有天課的性質﹐而成為一般自願捐贈性質的索得蓋(自願的隨意施捨)。 這樣的理由可以在《阿布•達伍德聖訓集》中找到根據。 有個別的伊瑪目說﹐只要是在開齋節那一天交納﹐譬如天黑之前﹐都不算過時﹐這個說法沒有任何聖訓的根據。

  法學家魯斯拉姆認為﹐在開齋節會禮之後交納開齋捐﹐“成為哈倆目行為﹐因為那是主命的天課性質的施捨﹐如果超過限定的時間條件﹐就是罪過﹐就如同把定時的禮拜推遲超過時限成為哈倆目一樣。” 從這個時間的論斷可以肯定﹐沒有特別的原因而在開齋節會禮之後交納開齋捐是哈倆目行為﹐因為這個行動違背了開齋捐的目的。 開齋捐目的是在開齋節那一天﹐生活富足的人家交納一部分捐助﹐讓貧苦的家庭也能過好開齋節﹐構成穆斯林社會皆大歡喜的普天同慶局面﹐而且許多貧困的家庭在那一天期盼著穆斯林弟兄們對他們提供幫助。 如果有人不按照規定的原則﹐任意拖延時間交納捐助﹐這樣就破壞了開齋捐的本來意義和目的﹐構成了個人的罪過﹐以後要做懺悔和補救。

  四、誰有資格接受這個施捨﹖

  根據教法規定﹐有八種人有資格獲得賑濟的施捨﹐適用於則卡特(天課)的分配對象﹐根據是【古蘭經】 的啟示﹕“賑款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這是真主的定制。”
(9﹕60)

  開齋捐雖然屬於天課的性質﹐因為是服從真主命令的定制﹐但與正式的天課“則卡特”的區別之處在於它的方式和目的﹐開齋捐只是富裕的人家每人負擔一份口糧的小額施捨﹐而且時間性很強﹐以便使受惠者參加全民歡慶的節日。 因此﹐學者們對以上八種合格接受施捨的人是否都適合於接受開齋捐有爭議﹐第一和第二種困窘者是毫無疑問的當然受惠者﹐其他的人都可以列為非重點對象。 例如第七種“為主道工作者”(Fi Sabil Illah)﹐所能概括的內容十分廣泛﹐如游擊隊戰士、參加示威遊行者、伊斯蘭學者、穆斯林學校教師、清真寺阿訇和志願宣教者﹐都可以歸於此類﹐從這些人的工作性質和需要﹐那麼購買武器、建造清真寺、印刷宣教出版物、他們的生活補貼以及到外地的旅費等都將成為接受合法施捨的理由。 這樣﹐把開齋捐向他們提供援助可能徹底改變了開齋的實際意義﹐但是既然來自真主的啟示﹐我們無權取消這些人的資格﹐但是從實際出發﹐具體分析他們的特別需要﹐例如為主道出征或者到外地承擔許多風險和艱苦的宣教工作﹐可以從開齋捐中抽出一部分給予他們補助。

  現代的著名伊斯蘭法學家尤素夫•蓋拉達維把歷代學者們對接受開齋捐資格的觀點歸納為三大類﹕以沙斐儀學派為代表的學者認為﹐開齋捐的分發應當對這八種人平均分配﹔第二、大部份學者認為﹐這八種人都有資格領取開齋捐的施捨﹐但必以前兩種為主要對象﹔第三類觀點堅持說﹐只有前兩種人﹐即貧窮者和赤貧者﹐最有資格領取這種施捨﹐馬立克學派就是這個觀點。 蓋拉達維博士本人的意見是﹐根據聖訓的教導﹐開齋捐的意義是救濟開齋節那天最困難的家庭﹐他同意第二類觀點﹐應當把開齋捐的施捨立即發放給本地貧苦的家庭﹐當然﹐其他六種人有特別的需要和困難也可以考慮資助。

  開齋捐是否可以向非穆斯林民眾施捨﹐這個問題也早有定論。 生活在穆斯林政權下的非穆斯林(Dhimmi)有權享受這份施捨﹐因為穆斯林社會有責任保護他們﹐參看【古蘭經】(60﹕8)。 生活在非穆斯林國家的穆斯林沒有這個責任﹐因為穆斯林自身是少數民族﹐把穆斯林內部的團結和繁榮視為最大的責任﹐因為﹐開齋捐和天課屬於敬畏真主的功修﹐用作對非穆斯林的資助或捐獻是違背穆斯林社會利益的行為﹐因此不被許可。

  如果當地的經濟發達﹐人人生活富裕﹐沒有貧窮者和赤貧戶﹐開齋捐仍舊必須支付﹐因為這是每個穆斯林遵照真主命令的考驗和功修﹐是屬於真主的權利。 這份物質或財產是根據真主的命令支付出去﹐享受的權利屬於貧困的穆斯林﹐這是伊斯蘭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根據葉哈亞•沙德的敘述說﹕“哈里法歐邁爾派遣我到伊夫里吉亞地方去收天課稅﹐我按時到了那裡﹐完成了工作。 然後﹐我在當地尋找貧苦的人﹐以便把天課的捐助施捨給他們﹐但是﹐那裡家家富裕﹐沒有人願意接受施捨﹐因為歐邁爾發展經濟使當地人生活很富足。 我於是﹐用這個捐助的錢財為一些奴僕從他們的主人那裡贖身。” 這是歷史的經驗﹐現代的世界上﹐也有些穆斯林社會﹐經濟條件很富裕﹐沒有戰爭﹐沒有災難﹐沒有缺糧戶﹐收集來的天課或開齋捐可以用來救助其他地方或其他國家的穆斯林弟兄們﹐例如巴勒斯坦和車臣﹐因為﹐全世界的穆斯林是一家人。 伊斯蘭的賑濟原則是﹐經濟富裕的人幫助貧困的人﹐經濟發達的地區支援落後的地方﹐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譬如不允許從貧苦的鄉村收集捐款支持城市的賓館樓堂建設。

  伊斯蘭法學各派都一致同意﹐開齋捐可以由納捐人直接向受惠的貧困人施捨﹐也可以交給收捐人作總體規劃和處理﹐但是﹐受委託的收捐人必須是信仰堅定、人格可靠的人﹐要防止詐騙份子盜竊善良人的財產。 穆斯林國家政府有專門的機構負責收集天課捐款﹐一般的清真寺也有專門的委員會負責這項工作﹐他們是代表組織為穆斯林社會服務﹐是可以信得過的。

  至大的真主啊﹗ 求你接受我們真心的乜貼﹐恕饒我們的過失和罪過﹐引導我們走在真主的正道上﹗ 求你恩賜穆罕默德先知、他的家屬和弟子們的後代﹗ 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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