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之光
  目前位置:首頁>>國際動態>>嚙磐嚙褕潘蕭嚙踝蕭
伊斯蘭兒童國際法討論中
2004.5.18  4:40:52 PM      閱讀7046次
 (Islam Online﹐伊光編譯)
      伊斯蘭國際兒童權益保護法已經艾資哈爾大學伊斯蘭研究所會同世界著名伊斯蘭法學專家草擬成稿﹐有待於世界伊斯蘭會議組織高峰會議由伊斯蘭各國元首通過﹐成為聯合國兒童權益法的補充﹐也是所有穆斯林國家和社會遵循的國際法依據。 這是一個根據伊斯蘭法制原則制定的法律﹐對穆斯林兒童的權益按年齡分為幾個階段﹐從母親懷胎開始直到成人前的少年兒童階段﹐保證兒童享有天賦的權益。世界伊斯蘭會議組織中國際伊斯蘭婦女與兒童保護委員會主任卡密麗雅•希爾密說﹐這個委員會負責主持這個法律的制定過程。 他們已經經過兩年的努力﹐草案已經過世界著名學者反復斟酌﹐如尤素夫•蓋拉達維博士、埃及大穆夫提阿里•郭瑪、沙特法學專家加瑪爾•艾提亞、埃及伊斯蘭思想家穆罕默德•艾瑪拉。 艾資哈爾大學的伊斯蘭法學最高委員會已對這個草案進行審閱﹐並且通過。 這個法律主要依據是古蘭經和聖訓﹐並且參照伊斯蘭歷代不同法學派系的大學者觀點﹐融會貫通成為一部現代切實可行的國際兒童權益保護法。 這個法律的產生是因為去年8月﹐聯合國通過了一個國際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但所有伊斯蘭國家都發現﹐那個法律的基礎是現代西方社會的價值觀﹐有許多地方與伊斯蘭人權與法制思想相對抗﹐不可能在伊斯蘭國家執行﹐因此有必要另立伊斯蘭國家對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文件。


  現在正式進入遞交各國專家討論和辯論階段﹐最後由大會通過生效。 定於6月1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召開的伊斯蘭國家外長會議上將對這個草案進行第一次討論和表決。 一旦成為定稿﹐對各國的法律制度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性質﹐任何伊斯蘭國家和穆斯林社會有根據自己的國情選擇的權利。 卡密麗雅女士說﹕“這個法律給伊斯蘭國家和穆斯林社會提出了一個共同的準則﹐代表伊斯蘭的信仰原則和絕大多數穆斯林民眾的意志﹐並且向國際社會申明﹐伊斯蘭對待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


  同時﹐對伊斯蘭國家的法律體系提供了伊斯蘭國家的準則和價值觀﹐在他們接受聯合國通過的婦女與兒童權益法時應堅持伊斯蘭的法律原則和人權精神。”這個法律草案共137頁﹐分為嬰兒懷胎、兒童養育、兒童權益和個人地位等七個部份﹐共三十三項條款﹐概括了穆斯林國家和家庭對兒童的全部責任﹐重點核心思想體現了伊斯蘭的家庭和人權觀念。 例如在家庭問題上﹐伊斯蘭法制與西方的現代價值觀大相徑庭﹐正當西方國家的家庭制度走向分離和解散的今日﹐伊斯蘭精神強調﹐家庭永遠是兒童的最早學校﹐是兒童學習人性、道德、文化傳統和基本信仰的根據地。 家庭具有向兒童傳授一個民族特征、語言、文化和宗教的基本使命﹐因此﹐保護兒童的權益必須從保護家庭體制開始。根據伊斯蘭的法制﹐禁止兒童買賣交易﹐禁止兒童過繼制度﹐但全社會對孤兒、棄兒和殘疾兒童都有擔養和教育的責任。
 

   
將本新聞發給好友


伊斯蘭之光工作室(islam.org.hk)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