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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穆斯林民事法獨立
2005.5.10  5:12:05 PM      閱讀5935次
 (The Daily Pioneer﹐India﹐伊光編譯)
    印度這個英國的古老殖民地﹐自從1947年獨立以來﹐確定了西方的民主政體﹐平穩過渡至今﹐人民沒有經歷過恐怖的政治運動和壓力。 現代的許多政治和歷史評論家說﹐印度人民雖然貧窮﹐但是沒有遭受過政治迫害﹐除了民族和宗教之間糾紛和互相爭斗外﹐多數民眾過得各得其所﹐心情平靜﹐例如印度國內的最大少數民族穆斯林﹐至今仍在世俗政府之下享受伊斯蘭民事法的傳統管理。 根據印度憲法第44條款﹐印度國家應當盡早實現統一的法律體制﹐但是對於穆斯林社會的管理傳統﹐從來沒有提出過要開展一場改造運動﹐一直順其自然到如今。 穆斯林社會的決策者仍舊是宗教學者和領袖﹐他們的依據是《古蘭經》和聖訓﹐因為憲法的另一條款是﹐聯邦政府無權把社會改革強加於地方。 最近﹐全印度穆斯林民事法委員會在印度中部城市博帕爾召開伊斯蘭法學專家會議﹐討論如何引導印度穆斯林社會和法制適應二十一世紀的發展。 會議的結果通過了一項修正法﹐對傳統法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規定﹐但對婦女的地位問題﹐沒有很多的變動﹐因此女權運動者們說﹐那些修正只不過是“涂脂抹粉”。


  這個委員會創立於1972至73年﹐當時印度政府提議穆斯林的民事伊斯蘭法制應當同國家民法接軌﹐穆斯林學者們抗議政& #24220;違背憲法﹐干預民族獨立自治的權力﹐因此創立穆斯林學者委員會﹐自行改革﹐政府無權干涉。 這個委員會於1972年12月在孟買召開第一屆大會﹐宗旨是“捍衛沙里亞(伊斯蘭法制)”﹐當時許著名的印度伊斯蘭學者都應邀出席。 大會的公報說﹕“這是一次劃時代的大會。 大會顯示了印度穆斯林社會的團結、意志和決心﹐堅決捍衛沙里亞。” 會議決定這個新成立的委員會重大使命﹕“研究最合適的戰略﹐繼續和保護穆斯林的民事法﹐即印度沙里亞實行法案。” 從那以後﹐在全印度穆斯林民事法委員會的保護下﹐穆斯林社會的伊斯蘭民事法制不受國家法制干擾﹐獨立運行﹐並且穆斯林社區法庭有權否決印度最高法庭的判決﹐然後用伊斯蘭法制改判。


  印度國大黨為了拉選票﹐黨主席拉吉夫•甘地向穆斯林民事法委員會做出讓步的姿態﹐例如1986年在國會中利用高壓手段壓制了廢除歧視穆斯林婦女的法案﹐給這個委員會一個重大勝利的機會。 從此﹐穆斯林民事法委員會威信大振﹐他們不但有權在穆斯林社區地方立法﹐而且插手民間的世俗糾紛﹐扮演調解人的角色。 他們朝著正式建立伊斯蘭法庭的方向努力。 現在印度穆斯林社會有兩套法律制度﹐國家管理的是世俗法庭﹐判斷的原則根據聯邦法﹐與宗教信仰無關﹐但是全印度穆斯林民事法委員會鼓勵穆斯林主動尋求伊斯蘭法庭判決糾紛﹐因為這個法庭的法律依據是《古蘭經》和聖訓﹐可以擺脫世俗法庭的管制。 “伊斯蘭法庭”還沒有獲得最高法庭認可﹐沒有合法化的地位﹐但在許多邦﹐這個法庭在實際運作﹐例如古吉拉特邦、比哈爾邦、北方邦、阿薩姆邦、奧里薩邦﹐最高聯邦法庭對那裡的情形給予默許。


  去年古吉拉特邦正式成立伊斯蘭法庭“Dar-ul Qaza”﹐他們向邦政府提交了一份聲明﹐說這個機構的作用“將減少訴訟者的痛苦和折磨”。 發言人說﹐這個穆斯林主管的法庭“將解除國家法庭積壓多年而未決的法律訴訟﹐對訴訟雙方都是經濟實惠和效益快速。 最主要的原因是﹐雙方都能保證獲得公正的判決。 這個法庭根據伊斯蘭的精神為當地民眾判決﹐諸如婚姻、離婚、繼承遺產、經濟糾紛等日常的民事問題。” 古吉拉特邦的穆夫提毛拉納•巴斯提維說﹕“來到這個法庭的訴訟雙方都是有信仰的穆斯林﹐他們志願接受伊斯蘭法制的公正判斷。 他們不是服從什麼法官﹐而是服從伊斯蘭的法制。” 他也是艾哈邁達巴德市的伊斯蘭法制監督官(Shahr Qazi of Ahmedabad)﹐他說﹕“伊斯蘭法制是全人類的法制﹐穆斯林不論在哪裡﹐都應當遵守﹐是穆斯林的生活原則之一。”


  印度從建國起﹐就是一個世俗政治﹐實行政教分離的政府﹐但是對於穆斯林社會﹐根據憲法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他們獲得自治管理的地方權力。 憲法第44條款精神﹐是把全國引向統一法制。 穆斯林學者們在博帕爾的會議承諾了對伊斯蘭法制的改革動向﹐這是朝著全國統一法制邁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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