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的離婚

婚姻在伊斯蘭是很神聖的事,因為它是由真主安拉親自見證,並且為首要參與者的一項契約。它必須在奉安拉之尊名,對安拉的歸順與服從,以及遵照安拉的命令之後始告完成,因此離婚是安拉最憎恨的事,穆斯林應該小心此事,但是離婚在伊斯蘭確實是允許的,其要點如下:
1. 夫妻雙方應先從各自的親屬中,委請一名仲裁者(故共有二名)來調解問題。
2. 如果上述努力失敗,便可請求離婚。
3. 夫妻雙方皆有請求離婚的權利,也須雙方同意,離婚才成立。若離婚由女方提出,她可以退回結婚當時所收的聘金,以爭取離婚成立,也方便先生有錢可以再娶,但不需給多於聘金之額。
4. 若一方不同意,而事實上又經發現這項離婚的要求確屬正當合理時,法庭必須介入,協助受冤屈的一方完成離婚。
5. 當妻子潔淨的時候,丈夫才可提出離婚,否則即為非法。潔淨是指”不在生理期或是產後惡露未淨時”。
6. 離婚後,還有一段等待的時間,稱為守制期或等待期,通常是三次月經(古蘭2章228節),沒有月經的妻子,以三個月為守制期(古蘭65章4節)。守制期是為確認妻子是否有孕,也給雙方重修舊好的機會。若妻子有孕,則守制期是至她生產為止(古蘭65章4節)。在守制期間,妻子須住在原來的家,即前夫家裡,前夫需供養她,她不可以離開,前夫也不可以趕她出去。守制期內,妻子不須遮蓋羞體。若在守制期內,雙方願和好,則不用再結婚即可復合;若守制期過後,雙方仍無和好之意,則離婚正式成立,雙方分開。(註)
7. 若離婚後,先生想破鏡重圓,妻子也願意,則可再結第二次婚。假使妻子不願意,先生不可以妨害她與別的男性結婚。
8. 在第二次的婚姻中,若雙方仍舊有問題導致要離婚,則程序如第6、7點一樣,可以分開,也可以再有第三次的婚姻關係。
9. 若第三次的婚姻仍走向離婚一途,則雙方不可再結婚,因她對他已是不合法,為伊斯蘭教法所不允許。第三次離婚後仍舊有守制期,但不可復合,只為確認妻子是否有孕。 
10. 丈夫應付給妻子合理的贍養費。「凡被休的婦女,都應得一份照例的離儀,這是敬畏的人應盡的義務。」(古蘭經2章241節) 
11. 若妻子和另外的男性結婚(並非為了和前夫再婚),而又不幸的再離婚(離婚的原因與程序需合法),則她可與前夫再結婚,此時才合法。 

伊斯蘭教的離婚和一般社會狀況不同,乃是考慮到人性及環境、時間等等,會影響婚姻存廢的因素,而離婚並不會影響道德。若非離婚不可,也須在沒有傷害對方的意圖下行之。假使雙方以道德、坦率無欺的態度分手,整個婚姻由始至終全都朝向著對安拉的歸信,安拉保證他們得到祂所賞賜的豐厚恩惠。以上取材改寫自<論伊斯蘭教律中的合法事物與非法事物><伊斯蘭教精義>
(註)丈夫過世也是婚姻結束的原因之一,其妻若欲再嫁,守制期為四個月又十天(古蘭2章234節)。茲將相關古蘭經節錄於下:

古蘭2章226~228節:「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人,當期待四個月;如果他們回心轉意,那末,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如果他們決心休妻,那末,真主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真主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裡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真主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古蘭2章234節:「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日;待婚滿期的時候,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毫無罪過。真主對於你們的行為是徹知的。」

古蘭65章4節:「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真主,他將使誰順利。」

古蘭65章6節:「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你們不要妨害她們,而使她們煩悶。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如果她們為你們哺乳,你們應當報酬她們,並且應當依正義而相商。如果你們的意見不合,就讓別的婦人為他哺乳。」

以上為伊斯蘭教的離婚概述,若有疑問,歡迎再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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