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與人權
有一種現象:
聯合國不能左右的世界看不見、聽不到伊拉克平民的大量傷亡。
有一種事實:
領土比人命寶貴;主權高於人權:關係到集團利益的任何正當要求都要付出血的代價。
請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條 第一部分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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