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注釋學研究
摘要:自西元622年以來,歷代穆斯林學者秉承經訓的創制(Al-’ijtihad)原則與精神,構建了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及其學術體系。《古蘭經》注釋學(‘ilm al-tafsir)則是該體系中僅次於聖訓學而成的最早學科。《古蘭經》涵蓋的多學科性質,決定了注釋學既是獨立學科,也是交叉學科。注釋學的立論、界定、要求、方法均為注釋《古蘭經》確立了明確的注釋理論和嚴格的學術規範,使歷代注釋家據注釋學原理解讀了《古蘭經》基本要義,並彰顯其集教義與文化為一體的經典價值和社會作用,從而使亙古不變的《古蘭經》始因注釋的變化而使阿拉伯—伊斯蘭文化生生不息,綿延不絕。
關 鍵 詞:注釋學;立論;界定;要求;方法
作者簡介:金忠傑,寧夏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07級博士生(上海200083)。
文章編號:1673-5161(2007)06-0070-09 中圖分類號:G371 文獻標識碼:A
*本文屬2006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古蘭經注釋研究」(06CZJ007)的中期成果。
在阿拉伯—伊斯蘭文化體系中,《古蘭經》注釋的學術成果卷帙浩繁。《古蘭經》注釋學伴隨著注釋工程的發展而形成,其多學科性質又決定了注釋學既是獨立學科,也是交叉學科;既是宗教學科,也是涉及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學科,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與推動著其他學科的發展。本文將根據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試從學科立論、界定、要求、注釋方法等四個層面予以分析,以折射《古蘭經》注釋學的基本風貌及其豐碩成果。
一、注釋學立論的形成
學科立論是學科的基礎,學科以立論為支點,形成系統理論,並成為學科發展的依據和標準。自先知穆罕默德時代至阿拔斯王朝前期注釋文本的出現,《古蘭經》注釋學自成一家,成為「《古蘭經》學科體系的首門學科,理解與實踐經文、明確與演繹教法都要依賴它。」[1]28
誠然,注釋學的形成由諸多因素構成,但其首要因素基於學科立論的形成,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注釋學具有的宗教性使其立論基於伊斯蘭教法。根據第一法源《古蘭經》:「這是我所降示你的一本吉祥的經典,以便他們沉思經中的節文,以便有理智的人們覺悟。」(38:29)(注:本文引的《古蘭經》譯文均出自馬堅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與第二法源聖訓對《古蘭經》的延伸,學術界主張「注釋《古蘭經》屬於‘副主命’(Farid Al-kifāyah)。」[2]852故歷代穆斯林注釋家代替全體穆斯林從事的《古蘭經》注釋工程,已從單純的學術層面上升到教法的高度,從而決定了注釋學形成的必然性及其無與倫比的學術地位與價值。
其次,注釋學的形成基於嗣後被注釋家和語言學家拉吉布•伊斯法哈尼(?~1108)所概括的三項要素:解讀經文內容、揭示注釋目的、迫切需要注釋。[1]29儘管這三項要素直至阿拔斯王朝時期才被歸納為理論,但其實質自先知穆罕默德注釋經文伊始就已存在,且環環相扣,互為依託:1.儘管「經文內容」紛繁龐雜,但其明確的主旨即「《古蘭經》是真主之語,是智慧之源、育德之本;表述歷史、和諧現實、昭示未來」[2]853,惟有通過系統解讀才能彰顯其宗教性、社會性、文化性、普世性和時代性;2.在明確經文內容及主旨後,著眼於揭示經中「信仰教義、教律法規、倫理道德、‘烏瑪’體制、民族歷史、文化教育,以及訓誡、警告與喜訊的內涵,《古蘭經》的超絕性」[1]64-69等義理的目的;3.之所以注釋《古蘭經》,是因其對穆斯林「思考和覺悟」的要求,促使穆斯林「迫切需要注釋」,並分別體現在:語言層面上,借助闡釋詞義和句義探究經文大義;教義層面上,借助注釋明確經文的終極目標;教法層面上,實踐經文中的令善禁惡;社會層面上,明確如何和諧處理經文構建的人與真主、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係,以及遵守社會秩序、恪守社會倫理、維護社會正義,並最終通過注釋進一步實踐經文,始於信、忠於律、終於行。
再次,在注釋學形成的基礎上,第一代注釋家、聖門弟子伊本•阿拔斯(619~687)對注釋做了進一步的理論分類,並被冠以「《古蘭經》注釋學的真正奠基者」稱號。哲拉魯丁•蘇尤蒂(1445~1505)在《古蘭經學通論》中記敘了伊本•阿拔斯對注釋的理論分類:[2]867
1.阿拉伯人知悉的注釋。阿拉伯穆斯林因語言優勢而易理解經文大義。如經文「你嘗試吧!你確是顯赫的,確是尊貴的!」(44:49)他們就能根據母語習慣及淺顯注釋判斷此段經文是指考驗。[3]123
2.故作不知而被否認的注釋。讀者通過「詞義明確的單詞就能獲悉真主意圖所在的經文無需注釋」[2]867。如關於「認一論」、令善禁惡等經文,一旦非專業注釋者妄加注釋,則不被認可:「妄稱不知詞義明確的經文並加以注釋者得不到寬恕。」[2]867
3.眾學者的注釋。大體上,「民眾需要注釋不解的教義與法律經文等」[3]126遠勝於無須注釋的經文。歷代注釋家借助創制注釋經文,既是注釋的主要來源與成果,也是伊斯蘭文明與時俱進的具體反映。因此,注釋家須持謹慎、嚴肅的學術態度:「任何單詞也許有雙重乃至多重意義,故不允許非專業注釋者涉足創制性注釋領域。專業創制注釋家務必據理注釋,不得主觀臆想。」[1]47
4.惟有真主知曉的注釋。注釋界無權涉足惟有真主解讀的經文,而「但凡妄稱知道經文究竟者,就是謊言。」[3]126如關於末日復活、章首字母、靈魂、隱微經文等,「任何人都沒有責任注釋這類經文,勉強注釋就是犯罪,因真主最知這些經文的究竟。」[3]126
總之,歷經先知穆罕默德時代的注釋實踐與伊本•阿拔斯的分類理論、再傳弟子在麥加、麥迪那與伊拉克創建的注釋中心、阿拔斯王朝前期注釋文本的出現與伊斯法哈尼為代表的注釋界對注釋學立論的歸納階段,終使注釋學脫離聖訓學,自成體系,成為規範、指導、發展、制衡、探究注釋的專業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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