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課》
六、天課的法則
I﹒施天課者所供養的親屬不能受他的天課。
2﹒不能給予超過受者需要的金錢。另一方面,受者也不能接受超出其需要的金錢。
3﹒付給政府的稅項並不包括在天課內。
4﹒施天課的人不能因執行了這天職而感自豪和驕傲,但若提及其姓名能有鼓勘他人施天課之作用,則可公佈其姓名。
5.施贈天課時,不需告訴受者他接受的是天課。對有些值得幫助而又不肯接受天課的人,我們可不必說出金錢的來源,但施者付出的仍是天課。
6,天課可直接給予個人或團體,祇要符合條件。施者可憑其最佳的判斷去找出那些是最適當的受惠者。從前,在伊斯蘭組織的國度裏,天課走出官方正式蒐集的,而分配也由政府一部門專責執行。今天,特別是在非伊斯蘭國家,天課是一種個人的義務。每個成年的穆斯林每年一定要自己實行。在這些國家,穆斯林可以直接給予那些值得幫助的人(相信每個國家都有很多這類人),或者他可撥給某些伊斯蘭團體,用以幫助我們的教胞組織青年營和訓練中心,去教育穆斯林兒童,發展伊斯蘭工作,支助他們建立穆斯林教育中心和醫院,或其他有關伊斯蘭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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