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如何對待非穆斯林
格爾達威:奉主的名義,讚美安拉,祝福主的使者。“伊斯蘭對非穆斯林的立場”這一問題至關重要,必須由學者加以說明,消除疑惑,糾正認識,以免人們誤解伊斯蘭,以免有些穆斯林陷入伊斯蘭所反對的錯誤之中,而自以為在行善。關於這一問題,我曾寫過一本書,題為《伊斯蘭社會中的非穆斯林》,在很多國家多次出版,也被翻譯成了數種語言。
首先必須強調注意的以下事實
●不能把某些目光短淺,素質低下的穆斯林的行為歸之於伊斯蘭。應該肯定的是:伊斯蘭是穆斯林信仰的標誌,而穆斯林不能代表伊斯蘭。許多自以為是的穆斯林,以自己的行為破壞伊斯蘭,比那些秘密或公開的伊斯蘭敵對者的作用更壞。古人說:聰明的敵人甚于愚蠢的朋友。詩人說:凡是病都有藥可治,只有愚蠢無可救藥。
●那些對不同信仰者充滿偏見,無辜傷害,甚至認為侵害他們的財產和生命是合法的愚蠢者,也會傷害信仰同一宗教的兄弟。起初,他們會輕視、指責教胞的信仰和功修,最終可能武斷教胞否認伊斯蘭或叛教,並以殺害教胞來接近安拉。這就是極端的後果。在古代持有這種觀點者有哈瓦利吉派,在當代我們也發現了同類。這種極端思想是內心的驕傲和致命的自負,把自己看作天使,把別人看作惡魔。自命清高是導致自我毀滅和毀滅他人的因素之一。
●少數信徒身上的這種極端行為是非宗教的,儘管他們也打著宗教的幌子。當深入研究,我們會發現這種極端思想有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根源。因此,有些地區有這種現象,而另一些地區沒有。因為複雜的社會背景種下了偏見的種子,並助長了它。以少數信徒的這些極端行為指責他所在宗教是不公正的。
●有些穆斯林的極端行為,也許來自對非穆斯林極端的回應。多數族群歧視少數族群,往往使少數族群產生恐懼情緒,將多數族群個別人的行為誇大為多數族群的陰謀。族群之間缺乏信任,導致謠言四起,草木皆兵,任何人都不敢直面和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伊斯蘭對非穆斯林的立場
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說:“誰欺負了和平共處的異教徒,就是欺負了我。”
伊斯蘭對非穆斯林的原則
眾所周知,其它宗教信仰者主要有兩類:
●佛教或人為宗教的信徒,如:多神教徒,拜火教徒,拜星教徒。
●天啟宗教的信徒。從根源上說是天啟宗教,有來自安拉的經典,如猶太教,基督教。他們是《古蘭經》中所說的“有經人”———表示穆斯林同他們關係比較接近。
伊斯蘭對有經人有特殊的方式
伊斯蘭對待有經人有特殊的方式。認為他們的食物是佳美的,允許吃他們的食物。同時允許與他們通婚。安拉在《古蘭經》中說:“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於他們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對於你們都是合法的……(5:5)
●婚姻是人類互相聯繫的主要紐帶之一。安拉說:“他就是用精水創造人,使人成為血族和姻親的。”(25:54)
在伊斯蘭看來,婚姻建立在安寧、喜愛、憐憫的基礎上,是夫妻生活的支柱。“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30:21)
穆斯林可以和有經人婚配,意味著穆斯林的祖先、兄妹、兒女可以是有經人,擁有伊斯蘭所規定的近親和遠親的權力。
我們在其它任何宗教中都不會發現比伊斯蘭教法更寬容,更崇高的了。
正確區分對待穆斯林不同態度的人
對待伊斯蘭國家和穆斯林的立場,要麼是敵對者,要麼是和平相處者。
●敵對者指與穆斯林戰爭關係者。對這種人,教法專門規定了同他們相處的準則。例如戰爭期間也有相關的道德規範:不得背棄盟約,不得毀屍,不得伐樹,不得搗毀建築,不得殺害老弱婦孺,等等。這在先知傳記、聖戰史和伊斯蘭教法書籍中有大量記載。
●對同穆斯林和平相處或締結盟約者,則應履行盟約,公平對待,友善相處並予以幫助。
●危險的做法是混淆兩者的區別,認為他們都是異教徒,不相信穆罕默德的使命,也不相信最後的經典———《古蘭經》。
《古蘭經》對這兩類人的明確區分
《古蘭經》明確區分這兩類人。有兩節經文被認為是確定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關係的憲章:“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安拉並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公平待遇他們。安拉確是喜愛公平者。他只禁止你們結交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曾協助別人驅逐你們的人。誰與他們結交,誰是不義者。”(60:8-9)“賓熱”指善待;“給斯托”
指公正。本章的降示背景告訴我們,這兩節經文是針對多神教徒降示的,顯然有經人更應該得到善待和公正。
締約者又可分為兩類:●暫時締約者。這種人的協約是有期限的。
●長期締約者。這種人被稱為“保護民”,即受到安拉和使者以及穆斯林大眾保護的人。伊斯蘭教法將其稱之為“他們享有我們享有的權力,承擔我們承擔的義務”。除了宗教信仰方面的差異,其他方面沒有什麼原則不同。
“保護民”是伊斯蘭國家的公民
“保護民”是指擁有伊斯蘭國家的國籍。換言之,他們是伊斯蘭國家的公民。“保護民”一詞並非輕視和貶低,而意味者必須受到關懷和尊重,這是對安拉法律的信仰和服從。如果基督徒們對這一術語感到不快,可以改變或省略,安拉並沒有把這個當作我們的功修。我們的哈裡發歐麥爾曾省略了比這更重要的“人丁稅”一詞———儘管《古蘭經》提到了這個詞。這是應阿拉伯基督徒的要求,他們不願接受這個詞,要求使用施捨一詞,儘管施捨是人丁稅的數倍。歐麥爾同意他們的請求,認為這樣作沒什麼大礙。他說:這些人真蠢,他們重名不重實。(參閱《天課論》2卷708頁)這就是歐麥爾的原則,即重視宗旨和內容,而非形式和名稱。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堅持使用“人丁稅”一詞,因為埃及等伊斯蘭國家的基督徒不喜歡。那些與穆斯林混居、融為一體的非穆斯林,只要繳稅或參與保衛國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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