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娛樂的合法性及原則
[編譯者按語﹕本文根據優素福‧蓋爾達威博士演講記錄整理。]
感謝你們向我提出這個問題﹐說明你們對我的信任。 你們的主要問題是音樂和唱歌是否許可﹐在教法上有沒有合法性。 但願我的答覆能幫助你們澄清這些疑問。
在唱歌和音樂的問題上﹐總的說來﹐在學者中存在許多分歧﹐不論唱歌是否有音樂伴奏﹐都有不同意見。 完全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所有學者一致同意﹐凡是包含有淫蕩﹑下流﹑猥褻或道德敗壞內容的唱歌和音樂﹐都是被禁止的﹐毫無爭議。 有人反對一切樂器演奏﹐恐怕根據不足﹐他們所引證的“聖訓”﹐往往可靠性不強﹐只不過是借以說明自己的觀點。
撇開音樂伴奏不說﹐唱歌應當是被允許的﹐尤其在節日﹑婚禮﹑宴席或歡迎客人的場合﹐只要沒有不健康的歌詞內容。 根據聖妻阿依莎傳述﹕有一次﹐她準備去參加一位親戚的結婚禮儀﹐先知穆聖問她﹕“你是否給她(新娘)派去一名女歌手﹐帶著她的手鼓(duff)。” 阿依莎問﹕“用什麼歌詞合適呢﹖” 先知穆聖說﹕“就讓她唱喜慶的詩詞﹐如‘我們來到了﹐是為向你祝賀而來﹔我們祝賀你﹐你也祝賀我們。’” 想必當時的情形﹐女歌手只會對女賓和未成年的孩子們表演﹐不會是現代音樂會男女混合的場面。 從這段可靠的聖訓中﹐我們可以看到﹐不但唱歌不禁止﹐而且簡單的打擊樂器也是可以的。
有一次在先知穆聖的家中﹐來了許多客人﹐其中有猶太人鄰居。 站在阿依莎身邊的兩位姑娘唱起了《布阿斯》敘事詩中的歌曲﹐講述麥地那安薩爾兩個部落的故事。 先知穆聖的大弟子阿布‧伯克爾上前阻止﹐他說﹕“你們敢用魔鬼的樂器對著真主使者演奏嗎﹖” 先知穆聖當眾制止了他﹐並且說﹕“讓他們演奏吧”﹐希望客人們看到﹐穆斯林的生活豐富多彩﹐其中有文化娛樂。
文藝就是文藝﹐屬於業余的社會活動﹐而不應取代嚴肅的教育和宣教。 《古蘭經》說﹕“當他們看見生意或游戲的時候﹐他們離散了﹐他們讓你獨自站著。 你說﹕‘在真主那裡﹐比游戲和生意還好﹐真主是最善的供給者。’”(62﹕11) 當先知穆聖站立在講臺上宣教時﹐人們聽到遠處有商隊到來﹐又聽到歡迎他們的的擊鼓聲﹐紛紛離去。 學者們註釋說﹐真主的啟示告誡了那些離散的人﹐但並沒有對“生意”和“游戲”給予否定。 那些人﹐看見有生意和游戲的到來﹐而輕視先知穆聖的宣教﹐是本末倒置的錯誤行為。
生理上的節奏感是產生音樂和歌唱的基礎元素﹐是真主造化的自然現象﹐禽獸魚蟲都會發出有節奏的鳴叫聲﹐互相傳遞信息﹐而人類會把語言變為歌曲﹐也是自然現象。 當母親對著新生嬰兒哼唱搖籃曲時﹐孩子會感到安全﹑舒適和安逸﹐很快入睡。 伊斯蘭從來都不壓制人性的本能需要﹐如衣食住行﹐而只是引導正道﹐要求信士們對任何事不可過份。 對於正常生理現象的唱歌和聽音樂﹐伊斯蘭允許正當的抒發感情﹐表達情誼﹐發出悅耳的聲音﹐而反對沉迷於尋歡作樂的狂歡﹐由此而來的淫亂﹐放蕩﹐酗酒﹐吸毒和道德敗壞行為。
古代大學者伊本‧提爾密濟伊瑪目說﹕“真主給人類社會派遣使者﹐只為規範我們的本性﹐而不是改變之。” 當先知穆聖來到麥地那之後﹐發現當地人每年有許多節日﹐他詢問當地人﹕“這些日子﹐你們做什麼﹖” 民眾回答說﹕“在伊斯蘭沒有來到之前﹐我們就有這些節日﹐吃喝玩樂。” 先知穆聖頒佈新法規說﹕“確實啊﹗ 萬能的真主恩賜你們兩個更好的節日﹕宰牲節和開齋節。”《阿布‧達伍德聖訓集》
日常生活的規律有節奏感﹐有張有弛﹐勞逸結合﹐一年之中有長假﹐每天勞動有休息的時間﹐這些都是人性的需要。 先知穆聖得知有一位弟子把所有精力全部在功修上用心﹐連家庭都不管不顧﹐向他指導說﹕“漢扎拉啊﹗ 你應當把一部分時間用在(家庭的)俗務上﹐另一部分時間用於功修。”《穆斯林聖訓集》 日常生活中有歌聲﹐節假日有文藝表演﹐都屬於正常的生活需要。 不論《古蘭經》或聖訓﹐都不存在武斷的詞句說歌唱或音樂是“不合法”的行為。
大賢阿里說﹕“如果你用心過度﹐頭腦變盲﹐這時就應當休息一下﹐娛樂自己。”
古代學者阿布‧艾德-達爾德說﹕“我經常不斷使自己娛樂一會兒﹐有利於我在真理的大道上更有成效。”
有學生向安薩禮伊瑪目詢問﹕“唱歌是否屬於游戲和娛樂﹖” 他回答說﹕“是的﹐這些只是今世的歡快﹐例如在夫婦之間﹐他們互相游戲和娛樂﹐除了為了生孩子兩人發生房事。 這是從先知穆聖和他那些高貴弟子那裡傳來的認識。”
人是會勞動的動物﹐為了創造性的工作目標﹐努力奮鬥﹐但真主恩賜人類休息和娛樂的慾望﹐是生理機能的調節裝置﹐以便減輕勞動的壓力和身心疲勞﹐因此勞動之餘的休息和娛樂﹐是人類生存的一份福利。 因為是屬於人類生理現象和生活內容的需要﹐伊斯蘭絕不反對休息和娛樂﹐並且在伊斯蘭法制中有合法性的明文規定。 在麥地那時期﹐有一些自稱“扎希里亞”派的穆斯林(Zahiriyyah)﹐還有一些早期蘇菲苦修主義的信士﹐他們都自信是嚴守伊斯蘭法制規則的人群。 在他們的公佈的教律中﹐都包含著對唱歌和娛樂的許可條例。 伊瑪目艾斯-碩卡尼的法學研究遺著《Nayl Al-Awatar》中描述了當年麥地那社會的法制狀況﹐他說﹕“當時居住在麥地那的扎希里亞派和某些蘇菲教派的人﹐他們同大家一樣﹐不反對唱歌和娛樂﹐例如用笛子或吹管伴奏。 阿布杜拉‧本‧賈發是哈里法阿里時代的麥地那社會名人﹐他說唱歌是合法的行為﹐並且他為他的家僕作曲﹐指導他們演奏。” 根據多種歷史記載和學者們對麥地那社會風情的描述﹐一致同意在當時的社會﹐唱歌和奏樂是社會常見的現象﹐在先知穆聖的弟子之中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如吹奏笛子伴隨歌唱。
唱歌和娛樂﹐在先知穆聖時代以及當年的麥地那社會﹐都是許可的行為﹐但後來的歷史演變﹐許多人提出對娛樂形式更加嚴格的管理和約束﹐成為許多穆斯林社會禁止的行為。 我們根據經訓原則和穆斯林社會的現實﹐可以把唱歌和娛樂歸納為四條基本原則﹐僅供廣大穆斯林參考。
第一﹐對於唱歌不是無原則的一律放行﹐換句話說﹐只是有條件的許可﹐這個條件就是符合伊斯蘭信仰精神和提高社會道德的準則。 例如內容荒誕﹑色情挑逗或為獨裁統治者歌功頌德的歌曲﹐都在禁止之列。 伊斯蘭的社會理念是公正﹑平等與和平﹐文藝的表現也不脫離這些基本原則。
第二﹐唱歌是激情表演﹐對社會情緒有直接的影響力﹐所以判斷一首歌﹐不僅看歌詞﹐而且看表現效果﹐例如音樂的旋律﹑演奏的場景氣氛和聽眾的反響。 真主對先知穆聖的妻子們提出過做人類賢妻的示範要求﹐可以成為我們的文藝表演標準。 《古蘭經》說﹕“先知的妻子們啊﹗ 你們不要像別的任何婦女﹐如果你們敬畏真主﹐就不要說溫柔的話﹐以免心中有病的人﹐貪戀你們﹔你們應當說莊重的話。”(33﹕32)
第三﹐唱歌的娛樂場所﹐要防止出現違背伊斯蘭清雅和崇高的氣氛﹐例如酗酒﹑咒罵﹑男女傳情﹑說低俗卑賤的話﹐就像西方國家的酒巴或夜總會。
第四﹐伊斯蘭文明貴在中正﹐防止任何過份的行為。 對於合法的行為﹐如唱歌和娛樂﹐也不宜過份﹐過份者容易產生罪過。 切勿把唱歌和娛樂轉變成填補精神空虛的手段﹐喧賓奪主﹐而忘記記念真主和認真從事正當的事業。
伊斯蘭尊重每個人的個人判斷的智慧和尊嚴﹐不必依賴其他人監督和審定。 個人的行動只對自己負責﹐在必然到來的復活日﹐真主將從個人行動的意念上追查行為的是非。
我們也希望學者們﹐不要輕易對自己不喜歡的事快速判斷為“亥倆目”(不合法行為)﹐要有理有據﹐而不是借助不可靠的傳說中的“聖訓”。 真主在監察每個人的言行﹐也包括那些向社會發佈教律的學者們﹐他們的責任更為重大。 大學者馬立克伊瑪目曾經說過﹕“我們有些人有個壞習慣﹐看到什麼事﹐立即判斷說‘合法’(海倆利)與‘不合法’(亥倆目)﹐這不是早期虔誠弟子們的習慣。 他們都很謹慎﹐看到某件事﹐只說‘我覺得不對頭﹐我不喜歡’或者說‘我覺得很好﹐我很喜歡’﹐說話留有餘地。 因為﹐我們不能代替真主的判斷。” 《古蘭經》說﹕“你說﹕‘你們告訴我吧﹗ 真主為你們降下的給養﹐你們把它分為違法的與合法的﹐你們究竟是奉真主的命令呢﹖ 還是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呢﹖’”(10﹕59)
(阿里編譯自Singing & Music﹕Islamic View by Sheikh Yusuf Al-Qarada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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