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國家的民主之火
始於今年新春新一波民主化浪潮席卷了北非中東,繼突尼斯、埃及趕走在臺上執政多年的獨裁者後,中東多個國家出現了反政府抗議活動,除了利比亞,阿爾及利亞外,巴林和也門也都發生了反政府示威活動。在慶幸最頑固的北非中東國家也終於走出專制泥潭的同時,又有人發出疑問:這樣一些伊斯蘭教國家,能走上真正民主道路麼?這些國家的變局會不會出現更為恐怖的極端主義政權?換言之,這些伊斯蘭教國家不能與民主相容?
這種說法,其來有自,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在考察了各種文化與民主的積極聯系後,為各種文化排出了順序。它們依次是:新教、天主教、東正教、儒教、伊斯蘭教和黑非洲文化。然而,最近發生的北非中東變局的事實卻告訴我們:文化因素在民主化進程中只起到幹預變量的作用,它推動或阻礙民主化進程,賦予各國民主化道路和民主制度不同的文化屬性,但文化因素不能決定一國能否走上民主化道路,並最終建立民主制度。換言之,民主只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跟宗教文化沒有直接對應關系。
同時,我們還應看到,作為西方的一種政治制度,民主對於伊斯蘭國家來說是舶來品。但與天主教、東正教文化和民主的關系相似,伊斯蘭教傳統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嬗變的緩慢和長期性並非阻礙中東民主化的根本原因。伊斯蘭教在中東民主化進程中同樣只起到抑制變量的作用。導致中東伊斯蘭國家未能迅速走上民主化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文化因素這一幹預變量表現為較強的惰性力量,阻滯了民主化進程。中東伊斯蘭國家民族文化與現代民主之間存在較大的張力,甚至表現為強烈的對抗。這一地區的政治文化變革首先要面對伊斯蘭教和民主的關系問題,即伊斯蘭教是否和民主相容。從價值觀和曆史觀來看,伊斯蘭教與民主之間是一種不確定的關系。伊斯蘭教既能用來支持民主的某些理念,又會被作為反對民主賴以存在的基礎,反對或支持的程度如何,主要取決於如何理解伊斯蘭教,取決於同伊斯蘭教發生關系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伊斯蘭教價值觀通過影響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來加強或束縛民主化進程。但是,伊斯蘭教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變量,它既不阻止也不支持民主化的前景。在中東伊斯蘭國家的民主化進程中,伊斯蘭教不起直接作用,也不是惟一的、決定性的影響因素。
更為重要的是:就伊斯蘭教本身也不是完全與民主格格不入的,其中能與現代民主嫁接的地方也不少。
伊斯蘭文化源遠流長,曾對人類文明作出卓越的重大貢獻。伊斯蘭的語意是“順從”,作為一種信仰體系,伊斯蘭教旨在通過對獨一真主(阿拉)的信仰來規範世人的行為舉止,指導世人的精神與物質兩方面生活,使人生更富有意義。虔誠的穆斯林是溫良滿懷關愛,是反對暴力的。
大致說來,在伊斯蘭教中,民主之本是人類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並不是意味著無限的,淩駕於人類意願之上的自由,這一點曆來受到眾先知的重視。西方民主的結果是人類幻想的無限自由,他們希望自己的欲望就象一匹脫韁的野馬無拘無束,他們這種無限欲望導致他人的自由被剝奪或權力遭到破壞,甚至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受到損害。但伊斯蘭教認為自由是人類的自然權力。伊斯蘭教認為,自由權如同生存權,自由的人可以選擇自己的信仰和生活方式,他享有人的一切權力,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天賦和才能生活,但這種自由是在確定的框架內進行的,各人自由是第一,不能導致自己迷路;第二,自己的欲望不能傷害他人或不剝奪別人的自由。
與那些倡導以個人或社會為本的新哲學和社會學派不同,伊斯蘭教認為,個人與社會是密切不可分的。在伊斯蘭民主中,人的天性和自然要求是與生俱在的。人類在個人、社會和經濟等領域擁有特定的權力,如,擁有選擇信仰、言論、工作、住所等權力,這種民主對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社會利益應當優先於個人利益。伊斯蘭教法嚴禁人做損人利已,危害社會健康的事。但當代西方民主沒有為人確定限度和特殊框架,從而造成了許多不良後果。在這種自由中,一些人好逸惡勞,貪得無厭,欲對他人進行控制。這種民主的支持者經常會為實現自己的目的而犯下嚴重罪行以及用武力,掠奪別人的財富等等。現今,世人正親眼目睹西方民主中出現的這一現象。伊斯蘭民主的另一特點是與立法方式有關。在宗教政府中,獲得人類幸福的所有原則和准則都是由真主確定的。因為真主創造了人類,並掌握著人類的所有秘密和需求,他為人類正確和公正的生活制定了法律和規則。人類在這一法律的框架內尋求機會來規劃自己幸福美好的命運,但在西方民主中,法律是根據一些人的要求而制定的,盡管這些規章制度符合部分人的要求,但總有些人不支持他們。比如,在西方部分國家,同性戀法律通過者以尊重民主和大多數人的觀點為證據,通過了這項法律。伊斯蘭教尊重多數人在一個問題上達成的共識。但在接受時,首先要證實,眾議是否符合理性,而且必須不危害個人和社會的道德和精神健康。
因此,在伊斯蘭教國家實現民主,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們應該看到,伊斯蘭教是世界上僅次於基督教的第二大宗教,地球村上每5個人中有一個是穆斯林。發軔於西方的民主,是一種國家與社會的管理的程序與方法,伊斯蘭教倡導公平、公道、平等、清廉、協商、協議,而這些理念正是民主所包含的價值觀。至於有人把伊斯蘭教看作是崇尚暴力與民主對立的恐怖主義的化身,那是因為各種複雜因素介入才令人們對穆罕默德所創立的宗教產生這個看法,事實上,當今在世界上某些地方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是某些伊斯蘭教組織策動並由伊斯蘭教信徒去執行的,不能責怪人們對伊斯蘭教有種種顧慮,要消除人們對伊斯蘭教的恐懼,要靠穆斯林以實際行動遏制個別伊斯蘭教組織及教徒的極端行為,弘揚穆聖創立伊斯蘭教的理念——這次北非中東變局中,無論是示威者還是軍隊,都表現出相當的克制和理性,這不也恰好證實伊斯蘭教具有和平理性包容的性質麼?
事實上,伊斯蘭國家的基本准則來源於這樣一種觀念:安拉的信息是無所不在的,而這種信息是建立政權和統治的哲學和法律指導方針,稱為伊斯蘭教法。 因此,教法形成了基本的法律和基本的政治哲學;但教法沒有規定伊斯蘭國家所必須遵守的確定的政權形式。然而,基本的伊斯蘭政治哲學的教義堅決反對專制統治和堅定主張個人解放和代議制政府:伊斯蘭政府只能為人民所同意和擁有。這個原則是伊斯蘭政治哲學的支撐,也直接來源於《古蘭》: “(在真主那裏的報酬)也歸於應答主的號召,且謹守拜功者;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他們分舍我所賜予他們的;”以這樣的國家基礎,能不與現代民主社會相融合麼?
對於北非中東的變局,我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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