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大法學教授談伊斯蘭法學主張的多元化
譯者按:本文的作者是艾資哈爾比較法學教授薩阿德丁·黑拉裡博士。長期以來,他本人一直從事伊斯蘭比較法學的教育工作,法學著述眾多,學識豐厚而為人謙和。自去年開始,隨著他參與的艾資哈爾衛視舉辦的《週五法學講座》節目的播出,他在阿拉伯-伊斯蘭世界的知名度更是節節攀升,觀眾對伊斯蘭比較法學也因此有了一個更加深入的瞭解。在節目中,他對伊斯蘭法學中正而精彩的闡述,以及他對歷史上眾多法學大家觀點和主張的精確引述和討論,每每讓觀眾在折服的同時更感佩其對前輩學者的尊重和公正的評價。這篇關於伊斯蘭法學主張多元化的文章本是他為埃及《教法研究》雜誌所寫的前言,其中對法學主張的多元化所持的立場,譯者認為很可以作為中國穆斯林的借鑒。
有些學者認為伊斯蘭在同一問題上有著多家不同的法學主張和法學分歧是件令人反感而可憎之事;是穆斯林分裂的表現。對此,穆斯林應當通過拋棄教法學派的方式來徹底避免法學分歧和穆斯林內部的分裂,直接以古蘭經和聖訓中的明文為法學判律。
歷史上,強調經訓表面含義的伊本·哈茲姆對當代所盛行的這種法學傾向頗多支持。但是,歷史上的伊本·哈茲姆對這一傾向的支持,仰賴於其在諸多法學問題上自成體系的獨立判斷和法學創制,以及他對其他法學家觀點的旁徵博引和從容辯論的基礎上。而對於當代那些口口聲聲要拋棄伊斯蘭教法學派;清除不同的法學主張;摒棄當代法學家在新生事物事務上的獨立創制之人,我們從他們身上所看到則是他們自身法學研究能力的缺失;看到的是他們無力應對同他們自身觀點相悖的法學證據;看到的是他們所掌握的法學問題不過是古已有之的法學案例。他們所做的不過是在各種不同的法學主張中加以挑選和擇取。他們不像伊本·哈茲姆和其它優秀的法學家那樣,有著自成一家的法學體系,而是通過他們自以為是的法學選擇,收納人心,以一家之言而行愚民之實,讓穆斯林大眾遠離真正源于古蘭和聖訓的法學。從而讓他們獨家擁有判定合法和非法事務的話語權,以主導伊斯蘭民族的命運。
但是伊斯蘭這個民族,有權對於那些能夠進行獨立創制的法學家和可靠的法學家的法學判斷和法學觀點加以學習和研究,以踐行真主所賦予這個民族的合法權利。正如這個民族有權對能夠實現他們自身利益,解除自身煩難之事加以理性的思考、周密的籌畫和正確的選擇一樣。伊瑪目艾哈邁德援引一段源自穆聖的傳述說:“在你給人或他們給你作出判斷之前,你當以你的良心做出判斷。”還有另外一段傳述說:“在別人為你判斷前,你先以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斷。”
歷史上,由於伊瑪目伊本·哈茲姆和他的同伴們,堅持學術誠信,忠實地記錄同他們自身觀點相左的法學觀點和證據,所以,伊斯蘭的權威學者們並未指控他們行事武斷。伊本·哈茲姆的著作一直都是這種學術誠信的見證。正如他的《教法辯論全集》一書,認真討論並駁斥與他的觀點相左的各種教法證據一樣,他在《教法原理》一書的前言中,對導致教法判斷出現分歧的教法原理也逐一分析,並以經文為證說:“今天,我已為你們成全你們的宗教”(筵席章:3)
伊瑪目伊本·哈茲姆還在闡述引證這段經文的理由時說:“由此,我們可以確定:伊斯蘭教已經完美無缺,面面俱到。凡是完美之事,便無需增加,無需減損,無需更換。這段經文讓我們堅信,伊斯蘭教完全是不折不扣地來源於真主,借助他的使者之口而加以傳達。它向我們傳達了真主的命令和禁止,以及真主所允許之事。除穆聖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向我們傳達關於真主的一絲一毫。穆聖所傳達的,絕沒有一絲一毫來自自身。他所傳達的都是來自於他的養主。隨後是我們中的那些主事之人,他們一代又一代地完完全全地傳承了穆聖所傳達地使命,從不添加他們自身的一己私見,他們僅僅傳達穆聖的一切。這就是這個宗教的特性,凡是違背了這項原則的傳述,都是無效的,都不是來自於這個宗教的。”
伊本·哈茲姆以《教法原理》書中的這份前言為鋪墊,明確地否定了教法中存有分歧的思想,並以專章討論了教法分歧的問題。他在這一章中寫道:“有人說這導致了教法的分歧,艾布·穆罕默德(即伊本·哈茲姆——譯者注)要說: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教法分歧絕不會,也不允許擴大。有人搞錯了,他們還說什麼教法分歧是來自真主的慈憫”。伊本·哈茲姆說這是世間最荒謬了言論。因為教法分歧如是真主所賞賜的慈憫的話,那“教法一致的意見便是為真主所惱怒之舉。而這是任何一個穆斯林都不能接受和認可的話。因為教法事務要麼是達成意見的一致,要麼是各有分歧;要麼是真主的慈憫;要麼是真主的惱怒。”
但是,事實上,眾多的,來自各個不同的教法學派的法學家和學者們一致認為:法學主張的多元化或者說建立在正確的法學研究方法上的法學領域的獨立創制而導致的法學分歧,是確保伊斯蘭教不斷維新,銳意進取,永遠適宜于現實社會的必要的合法之舉。它顯示了真主對世人的慈憫。
這是因為如下幾項因素:
1- 法學主張的多元化之所以是合法的必要之舉,這是因為有諸多例證可以證實,法學上必須有獨立創制註定了法學主張的多元化。這種法學主張的多元化不僅不為伊斯蘭立法所禁止,而且還對每一位有資格進行獨立的法學創制者加以褒獎。真主說:“(你應當敘述)達伍德和素萊曼,當百姓的羊群夜間出來吃莊稼的時候,他倆為莊稼而判決,對於他們的判決我是見證。”(眾先知章:78)真主在這段經文中對達伍德和素萊曼兩位先知都給予讚賞,尤其讚賞了素萊曼先知,這是因為從後面的經文我們知道,素萊曼先知獲得了實施獨立判斷和判斷正確這兩項報酬。據布哈裡和穆斯林兩位長老傳述阿莫爾·本·阿隋的聖訓說:“裁決者以自己的獨立判斷而作出裁決時,如果他的裁決是正確的話,那他得享兩份報酬,如果他的裁決是錯誤的話,那他也得享一份獨立判斷的報酬。”
2- 法學主張的多元化讓伊斯蘭教不斷維新,永恆地適宜於不斷變化的現世生活。時時變化的現世生活必定要求在法學上給出相應的法學判律,只有作出這些相應的法學判律才能確保伊斯蘭沙裡亞大法永遠以其所規定的教法判律而適宜於任何時代的任何變化。正如艾布·胡萊勒傳述穆聖說:“真主在每一百年之始,給這個伊斯蘭民族派遣宗教的復興者。”宗教復興不僅僅在處理新生的事物方面,它還包括對那些曾經被揚棄的法學理由加以重新的甄別和詮釋,重新闡發其正確的法學理念,從而確保伊斯蘭立法宗旨的貫徹和執行。例如,在哈裡發艾布·伯克爾時代和歐麥爾初期時代,一句離婚之詞便算休妻,而到歐麥爾擔任哈裡發後兩年即伊曆15年起,三句離婚之詞才算休妻,後來,根據伊本·泰米葉(伊曆661年-728年)最著名的教法判令認為,在三個不同地方的三次休妻,才算三休,這也是今天大多數人所遵循的關於離婚的教法判律。
3- 法學主張的多元化顯示了伊斯蘭沙裡亞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對世人的慈憫和寬容。伊斯蘭沙裡亞法對具備獨立創制者的辛勤努力是給予認可的的,他們代表了芸芸眾生中的各個不同認知層次和品味,因此,每一位具備資格,且能夠獨立創制法學的法學家都有各自的支持者和認同者。伊斯蘭的沙裡亞法也因此而覆蓋了社會大眾,這從另外一個方面更加彰顯了伊斯蘭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對芸芸眾生的寬恩廣慈。
(侯賽因譯自《伊斯蘭法學研究》2011年第8期雜誌)
感謝流覽伊斯蘭之光網站,歡迎轉載並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