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經訓”與遵循教法學派並不矛盾
當下的穆斯林青年中流行著一種“回歸經訓”的主張。持這種主張和想法的人,往往自稱自己是“遵經派”或者“認主獨一”之人。類似這樣的說辭,本無可厚非,但是遺憾的是,我們看到有些人一邊打著這樣的主張和旗號的同時,一邊卻否認伊斯蘭的“公議”和“類比”這兩項基本的,伊斯蘭學者一致認可的立法源泉和依據,並妄言說什麼穆斯林不必遵循四大教法學派中的任何一個教法學派,每個人都可以自我回歸和剖析經訓明文,掌握經訓明文的主旨和全貌;想當然地從經訓明文中推導出他們認為的教義思想和教法判律,並在生活中加以踐行。而事實上,這些人,他們既不懂阿拉伯語,更談不上精通,他們對以阿拉伯語寫就的古蘭經和聖訓明文可以說既讀不了,也看不懂。不僅如此,這些人還對一些聖門弟子的言論頗有微詞,在他們看來,一些聖門弟子的主張和言論,違背了古蘭經和聖訓的明文,所以,他們對這些聖門弟子的言論一概加以否定。
針對這種形式的“回歸經訓”和以“回歸古蘭經和聖訓明文”為名,而實質上否定伊斯蘭的“公議”與“類比”;否定對四大教法學派的遵循;否定部分聖門弟子的主張和言論的思潮。埃及教法判令機構的回答是:
這些錯誤言論和主張,絕不會出自一個聲稱自己遵循著“遜尼大眾”信仰之人的口;也不會出自一個聲稱遵循聖訓之人的口。不僅如此,但凡對伊斯蘭有著正確的認識和見解之人,以及遵循著伊斯蘭任何一家教法學派之人,他們都不會說出這種錯誤而怪異,荒謬而不實的言論和主張。事實上,歷代以來,穆斯林的學者們,他們一致決議:伊斯蘭的學者的“公議”是不允許否定的,它斷然的立法依據和教法演繹的可靠證據;伊斯蘭的“公議”是架構伊斯蘭屬性的重要元素;是穆斯林“務必知曉的宗教基本常識”。其依據源于真主說:“誰在認清正道之後反對使者,而遵循非信士的道路,我將聽誰自便,並使他入於火獄中,那是一個惡劣的歸宿。 ”(4:115)
此外,還有來自穆聖先知的聖訓說:我的“烏瑪”不會一致陷於迷誤。
同樣,歷代伊斯蘭法學家們一致公議:依照教法原理書籍中所規定的條件而演繹的“類比”判律,在伊斯蘭教法中具備權威性;雖然,有部分法學家們,他們認為:“類比”這一演繹教法判律是否在法學領域具備權威性,取決於法學家們是對實際“類比”演繹過程是否認同,但是,從未有法學家說過,可以因此而斷然否定“類比”的權威性。
至於要求每個人都去閱讀古蘭經和聖訓明文,並以所謂的“伊吉提哈德(獨立判斷)”或自我解讀的方式來理解和推演教法判律,而事實上,這些人對以阿拉伯語既不懂,又禁止跟隨四大教法學派的法學主張時,那這種做法,可以說是輕浮、狂妄和盲目的,本不該是一個智者所應有的作為。他們這種要求普通的穆斯林大眾,對經訓明文的自我解讀,自我理解,無異于苛責一個常年癱瘓在床榻之人,要他健步如飛地去奔跑;無異於苛責一個人能力之外的事。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人還宣揚並禁止普通穆斯林信眾對四大教法學派的遵循,這樣做的結果,事實上,無異於打著伊斯蘭之名在破壞伊斯蘭的基礎;無異於以緊握“遜尼”之名而架空對“遜尼”真正的遵循。
在這種情況下,伊斯蘭世界的飽學之士和有識之士,務必制止這種錯誤言論和主張的流布,及早消除這種令人盲目的混亂思想。因為這些錯誤言論和主張,即便其動機和目的是為了追求真主的喜悅,但是存在對伊斯蘭事實和真相的變相歪曲與掩蓋,所以務必迅即給予否定,並明確表明對這種錯誤言論和主張的抵制態度。
至於說到否認部分聖門弟子主張的說辭,我們要說,聖門弟子分歧的地方,正是學者之間分歧的地方。他們之間的言論早已明確的記錄在伊斯蘭的傳統經典中,早已經為伊斯蘭學者所闡明。作為穆斯林,我們應當遵守對聖門弟子應有的禮節,因為他們是真主所挑選出來的,陪伴至聖先知的高貴之士。他們是伊斯蘭正教的傳遞者;是伊斯蘭律法的傳承者。而指責他們的言論違背古蘭經和聖訓,無異於從禮節上,極大地冒犯了這些尊貴的聖門弟子。我們應當以善意來猜度聖門弟子說:這是這是某人根據自己的認知而做的傳達,或許穆聖的針對此事的聖訓並未傳達到他;或許對於他來,這也不是正確的。
作為穆斯林,我們應當熱愛真主;熱愛他的使者;時刻緊隨真正的伊斯蘭的教義和教法,不要從那些觀點偏邪之人手中學取宗教知識,也不要聽取那些沒有伊斯蘭學識資質之人,對伊斯蘭教義和教法的胡言亂語和荒謬言論。我們應當時刻銘記伊瑪目,穆罕默德·本·希林所說的話:“伊斯蘭知識的傳承確屬這個宗教的一部分,所以你們應當看看,你們究竟是從誰哪兒學習你們的宗教。”
真主至知!
(侯賽因編譯自《埃及教法判令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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