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社會保障的法理分析
摘 要:伊斯蘭教的經典中處處閃爍著社會保障的理念,從法律的角度去考察,《古蘭經》中蘊含的社會保障還有其深厚的法理要源,這應該是伊斯蘭社會保障的理論基礎之一,也是今天構建和諧法制社會中值得借鑒和發揚的。
關鍵字:伊斯蘭教;社會保障;法理
自有人類社會,就存在因先天、後天原因產生的社會差異,有些人佔有較多資源而生活優越,有些人沒有資源而生活窘迫。那些生命存續都受到威脅的生靈總是恩惠于偉大的慈愛之心,不但自己忘我施濟,而且向民眾宣導一種理念,把救濟孤弱當成普遍遵循的善行,並且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為保證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補貼。
這種現象在當代被確定為社會保障。伊斯蘭教作為勸人為善,重視兩世吉慶的宗教,從產生初就非常重視關注弱勢群體,翻開《古蘭經》,其社會保障思想隨處可見,不僅內容豐富,而且自成體系。從法律的角度去考察,伊斯蘭社會保障的背後還有其深厚的思想根源,這應該說是伊斯蘭教法裡社會保障的理論基礎。
一、生命權思想
蒙昧時代的阿拉伯半島,盛行血親復仇,部落之間相互爭鬥,戰爭接連不斷,草菅人命、蹂躪婦女、殘殺奴隸等現象比比皆是,嚴重地威脅著弱勢群體的生命權,《古蘭經》對上述現象都進行了明確的抨擊和否定。伊斯蘭教明確,人的生命是真主賜予的,人應該將生命視為真主的信託物而加以保護。鑒於此,伊斯蘭教堅決反對自殺,認為自殺是非法行為。伊朗《古蘭經》注解家阿亞圖拉“賈瓦德·阿姆裡”在有關經文的注解中寫道,任何人沒有權力自殺,因為自殺是對安拉的背叛,是沒有看管好安拉交給的信託物。
伊斯蘭認為任何人無權屠殺無辜者,誰妄殺無辜者,誰就將受到嚴懲,因為他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伊斯蘭教歷來仇視墮胎。伊斯蘭教認為,胎兒生長四個月後始成為人,唯有為了拯救母親生命才能允許墮胎;懷孕第五個月之前由於某種重大理由可以合法進行墮胎,因為此前生命尚未注入胎兒體內。針對當時溺死女嬰、活埋女嬰的普遍現象,《古蘭經》頒佈了這樣的經文:“當他們中的一個人聽說自己的妻子生女兒的時候,他的臉黯然失色,而且滿腹牢騷。他為這個噩耗而不與宗族會面,他多方考慮: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還是把她活埋在土裡呢?真的,他們的判斷真惡劣。”(16:58-59)
伊斯蘭教也提倡尊重奴隸的生命權,提出了寬待奴隸、釋放奴隸的政治主張。隨著社會文明的進一步發展,生命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1990年伊斯蘭會議組織通過的《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也明確規定:生命是真主賜予的禮物,人人的生命權受到保護;個人、社會和國家的責任是保護這種權利免遭任何侵犯,除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原因外,禁止剝奪生命。
這種重視弱勢群體生命權的思想,體現了伊斯蘭教的普愛精神,是人道主義精神的突顯與張揚,也是伊斯蘭社會保障的首要理論基礎。
二、生存權思想
生存權,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於人類生存的本能而自然產生的。生存權也是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伊斯蘭社會保障立法與人權、特別是生存權的觀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一)重視每一個人的生存權
伊斯蘭教認為社會保障是一項基礎,它涉及的範疇包括全人類,信士、非信士。社會保障是逐漸、依次完成,以便包括人類全部。伊斯蘭教依此原則,賦予每個人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與機會均等的生活權。《古蘭經》指出:“你們不要因為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你們和他們”( 6:151)安拉說:“教富裕的人用他富裕的財產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賞賜他的去供給。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在窘迫之後,真主將給寬裕。”(65:7)伊斯蘭教在日常生活行為方面有嚴格的禁忌,一般情況下,穆斯林是不能違反的,但在非常境遇下,伊斯蘭教也採取了寬容通達的態度,《古蘭經》多次指出:“他只禁忌他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2:173)對於其他弱勢群體,也應當得到社會公允的對待。《古蘭經》說:“他們的財產中,有乞丐和貧民的權利。”(51:19)“至於孤兒,你不要壓迫他;至於乞丐,你不要喝斥他,至於你的主所賜你的恩典呢,你應當宣示它。”(93:9-11)又說:“你們把自己的臉轉向東方和西方,都不是正義。正義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使,信天經,信先知,並將所愛的財產施濟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和贖取奴隸,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履行約言,忍受窮困、患難和戰爭。這等人,確是忠貞的;這等人,確是敬畏的。”(2:177)
(二)提供了生存的物質和精神基礎
安拉為了滿足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為人類的生存提供了一切可能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古蘭經》說,“他已為你們創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他以大地為你們的席,以天空為你們的幕,並從雲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出許多果實,做你們的供養。”(2:22)“真主以你們的家為你們的安居之所,以牲畜的皮革,為你們的房屋,你們在起程之日和住定之日,都感覺其輕便。他以綿羊毛、駱駝毛和山羊毛供你們編織家俱和暫時的享受。”(16:80)“他制服海洋,以便你們漁取其中的鮮肉,做你們的食品,或採取其中的珠寶,做你們的服飾。”(16:14)但《古蘭經》又說“天地的庫藏,只是真主的”(63:7),也就是說“人們在人世間所擁有的財富是人們暫時代理真主佔有和掌管著的,並必須遵照真主的意願合理‘適中’地使用、消費它們。這個原則使每個穆斯林都能明確財富的神聖來源和社會的所有權,從而一方面有利淡化、遏制人們的私有財產;另一方面,使穆斯林能夠自覺地按照真主的意願來使用財產。伊斯蘭教進一步指出:真主的意願是要求人們將其財產的一部分救濟貧窮的人。人們作為真主的財富的代理人怎能不自覺地聽從所信仰的真主的誡命呢?所以,上述原則奠定了伊斯蘭教社會福利思想的根本基礎。”①
伊斯蘭教認為,人是真主最優美的被造物,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物質基礎雖然是人的生存權的首要基礎,但是,僅有物質基礎是不夠的,人還必須有與之相輔的精神條件。伊朗已故哲學家賈法裡說,人應該對安拉虔誠,應該具有美德。否則,與生活在愚昧的原始時代的人們沒有什麼區別。伊斯蘭教一直以來宣導人們按照真主的啟示履行真、善、美。《古蘭經》預言,如果人們能夠按照真主提出的美德去信道而且行善,那麼在將來“他們的主將因他們的信仰而引導他們;他們將安居于下臨諸河的幸福園中。”(10:9)那裡是幸福優美的理想居所,福蔭之地,樹木蒼翠,環境幽雅,鮮果飄香,水、乳、酒、蜜四河穿流其中,人們飲食豐美,穿綢著緞,佩金戴銀,美童侍奉,生活悠閒自得,無憂無慮。②通過這種方式激勵人們遵循人類永恆的道德行為,把幸福的獲得立足於今主的努力上,也使宗教教義與世俗生活緊密滲透,因而激發了人們的生活熱情,使人們在“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境況下快樂地奮鬥。
三、社會公平思想
實現社會公平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伊斯蘭社會保障就是從救濟窮人為善德的宗教倫理觀出發,在經濟生活中,從生產、分配、消費和人際關係之間的經濟關係等各個方面對貧窮者、鰥寡孤獨者、殘疾者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給予説明和救濟。這種幫助和救濟的理論基礎之一就是社會公平。
伊斯蘭教從平等的原則出發,詳細地談論了社會公平思想。安拉說:“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49:13)又指出:“他以你們為大地的代治者。”(6∶165)因此,在伊斯蘭教教義中,人作為惟一主宰安拉的創造物,應該是相互平等的,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益。
公平的理念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但公平是一個超越平等的概念,公平是平等進一步發展的結果。伊斯蘭教在肯定人人都有佔有財產、分享財富的權利的同時,也承認人與人之間存在著能力和天資的差別。因此,允許在財富收入上也存在差別,不搞平均主義,《古蘭經》指出:“我將他們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計分配給他們,我使他們彼此相差若干等級,以便他們層層節制”(43:32)。“在給養上,真主使你們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16:71)“真主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4:32)。伊斯蘭教還認為,還應據人們對真主事業的貢獻大小,勤奮工作的程度來實現相應的財富分配。《古蘭經》說:“他們只受自己行為的報酬”(7:147),“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勞績”(53:39)。伊斯蘭教一方面允許和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以便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另一方面“反對貧富兩級分化,希望通過財產繼承法使財富不斷分散,不致總集中在少數人手中。”③對於富人,伊斯蘭教教導他們應該作出榜樣,使窮人也辛勤勞作,努力進取,不斷改善自身的生活水準,最終縮小貧富差距,消除階級矛盾,從而為實現社會公正的原則打下良好的基礎。
為了達到這種目標,伊斯蘭教通過一些法規對社會財富實行再分配,讓由於能力強、智商高而收入多的人將其部分財產拿出來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自存問題,以便調整貧富懸殊,使伊斯蘭社會正常運行、健康發展。《古蘭經》說:“他們的財產中,有乞丐和貧民的權利”(51:19)。但它並不主張實行徹底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在此基礎上的平均分配,而是主張對貧富差異進行不斷地調整、縮小差距、實現相對平均。對此,伊斯蘭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這些措施有些與個人有關,有些與國家和社會成員有關。
(一)繳納天課
伊斯蘭教把“完納天課”作為其“五根柱石”之一,成為穆斯林的一項天職。如果拒不交納時,國家可採取強制性的措施,所以《古蘭經》中的許多章節曾告誡人們繳納天課。如:“你們應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凡你們為自己而行的善,你們將在真主那裡發現其報酬”。(2:110)因為天課是一種特殊的濟貧稅,所以《古蘭經》對天課的使用物件也做出了規定。“賑款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途中窮困者,這是真主的定制。”(9:60)所以天課必須施捨給貧困者個人,不能用於購置宗教財產、集體事物、修建清真寺、開辦學校、經商贏利、饋贈等。穆斯林應繳納天課的物品還包括金銀、首飾、貨物、農產品、駱駝、牛羊等,各自有應繳納的比例。其中金銀或貨幣每年抽2.5%,農產品抽1/10。這樣,一個人除正常必要的消費外,節餘的越多,繳納的就越多,就有效地遏制了個人財富的無限膨脹,起到了削富濟貧、縮小貧富差別的社會調節作用。
(二)分散遺產
伊斯蘭教為保障社會穩定,確定了強制措施,同時提倡自願性捐獻。根據伊斯蘭教教義,人對其財產只有佔有權,沒有所有權,他死後對世間財產的佔有權即告終止,必須按教法將其財產進行分配。教法對遺產分配的規定也相當詳盡,一個人在其遺囑中只能處分其遺產的1/3,其餘2/3必須在亡人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甚至連在場的親戚、孤兒、貧民都可獲得一份遺產。“析產的時候,如有親戚、孤兒、貧民在場,你們當以一部分遺產周濟他們。”(4:8)。在婦女章中從第二節到第十四節,真主對遺產的分配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並說“誰違抗真主和使者,並超越他的法度,真主將使誰入獄,而永居其中,他將受淩辱的刑罰。”(4:14)
(三)提倡施捨
施捨是一種自願的奉獻,也不帶有強制性,只作為一種道德實踐,行善積德的體現受到鼓勵。其數不定,其形式多種多樣、不拘一格,有明施、有暗施;有多施,有少施。《古蘭經》鼓勵說:“不分晝夜,不拘隱顯地施捨財物的人們,將在他們的主那裡享受報酬,他將來沒有恐懼,也不憂愁”(2:274)伊斯蘭教教導施捨的人最好暗施,施自己心愛的財物,不可示恩於人,不可沽名釣譽,也不應過分施捨,以免使自己成為社會的負擔。
除此之外,伊斯蘭教還建立了“沃格夫”制度,即財產所有者以奉獻真主的名義永久性地凍結所捐財產的擁有權並將此奉獻給宗教慈善事業;伊斯蘭教對那些觸犯某些禁令或放棄某些當然的穆斯林規定了罰贖制度;明令禁止發放高利貸等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貧困化範圍的擴大。在此基礎上,伊斯蘭教已經深刻地認識到國家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和社會義務。安拉在《古蘭經》命令使者和在使者之後擔任穆斯林公共管理的官員道:“你要從他們的財產中徵收賑款,你借賑款使他們乾淨,並使他們純潔。你要為他們祈禱;你的祈禱,確是對他們的安慰。真主是全聰的,是全知的。”(9:103 )
四、社會連帶思想
社會連帶思想把社會保障看做是一種社會連帶責任(social solidarity)或公共責任(public liability)。社會連帶的概念是19世紀末法國學者杜爾克姆等提出的,其意指社會中人們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關係。④社會連帶思想對社會保障的建立有著直接的影響,按照社會連帶思想,社會是以共同的目的而相互作用著的各個人組成的,個體的人不能孤獨生活,必須和同類始終一起生活。一個人若是在社會生存中出現問題和困難,這並不僅是他個人的問題和困難,也是社會每個人的問題和困難,每個人都有義務幫助解決問題和困難,有義務照顧社會所有的人。從伊斯蘭社會保障的運作和功能看,處處滲透著強烈的社會連帶思想。
(一)男女之間的連帶責任
男女關係維繫了整個社會。一個沒有男人或女人的社會是不能正常存在和發展的。所以,正確地處理男女關係問題是推動和促進社會的良性和和諧發展的前提。伊斯蘭教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古蘭經》說“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于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4:1)“信道的男女互為保護人。”(9:71)“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2:187)也就是說,夫妻之間應互相親近、安慰和保護,如果一方在生活或工作中有問題,那麼則會影響到另一方的生活和工作。所以《古蘭經》進一步解釋說:“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得強佔婦女,當作遺產,也不得壓迫她們。”(4:19)伊斯蘭教法還規定,成年的穆斯林男女,必須結婚,男子有選妻的權利,女子有擇夫的權利,強調婚姻不可由父母包辦,須經本人同意,且要有證婚人,以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指出夫妻雙方之間是相互依賴的關係。
今天的女童就是明天的母親,如果她們接受不到良好的教育,那麼則會影響到整個家庭、社會下一代的良性發展,所以伊斯蘭教高瞻遠矚地主張女子同男子一樣,有享受教育的權利。先知穆罕默德說過:“求知是穆斯林男女的天職。”伊斯蘭教還強調,成年婦女的素質對家庭和社會,更有著舉足輕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阿拉伯諺語“母親是學校”的哲理也體現了這一點。
從上文所述的經文中,我們應當明白伊斯蘭教之所以對男女的行為和關係定下了規限,其中一個主要的目的是維護家庭體系和社會體系,使人人生活於愛、仁善和認識到真主存在的環境中,而這一切都得益於男女之間良性的社會連帶關係,特別是得益于婦女的平等發展。
(二)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連帶責任
伊斯蘭教認為各宗教間也是呈相互連帶關係的,所以不論是否信仰同一宗教,都要以平等的態度相待,做到信仰上相互尊重,行為上相互寬容。使者認為信士與信士之間的連帶關係就如一座建築,彼此相依。使者以最高的典範闡述社會成員就象一個身體一樣,相互保障,相互團結。安拉的使者用最精彩的描述說明了他們的相互團結:“信士在彼此友愛、相互憐憫和同情方面,就象一個身體一樣。一個器官不舒服,身體的其他部位為它而失眠和發燒。”安拉的使者也用最精彩的描述說明了互相保障:遵守安拉法度的人與破壞安拉法度的人猶如同坐一條船的人。他們做船時抓鬮,於是一部分坐了上艙,一部分坐了下艙。下艙的人打水須經過上艙。所以他們說:假如我們在我們的位置下鑿個洞,我們不去打擾上艙的人,那不更好嗎?這時如果上艙的人,任其去做,不加以干涉,則大家都要淹死。如果他們制止了這種行為,大家都得救了。
在對待宗教之間和個人信仰上的衝突時,伊斯蘭教強調更多的是和解與寬容。並且要求穆斯林,“如果兩夥信士相鬥,你們當居間調停……你們應當秉公調停,主持公道。”(49:9)就此方面,對穆斯林大眾,則更是反對極端,反對迫害弱小民族和濫殺無辜。“你們不要過分,因為真主必定不喜愛過分者。”(2:190) “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5:32)《古蘭經》說:“你們應當恕饒他們,原諒他們,直到真主發佈命令。真主對於萬事確是全能的。”(2:109)“以堅忍相勉,以慈憫相助者。”(90:17-18 )“你們當全體堅持真主的繩索,不要自己分裂”(3:103)“他們的秘密談話,大半是無益的;勸人施捨,或勸人行善、或勸人和解者〔秘密的談話〕除外。誰為求真主的喜悅而作此事,我要賞賜誰重大的報酬。”(4:114)這種兄弟般平等、團結、友愛的精神使廣大穆斯林像維護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社會的穩定團結,千年來有力地促進了民族團結和社會繁榮。
(三)各民族間的連帶責任
伊斯蘭教的一個基本教義,就是人人不論分屬哪個民族,都是現實世界的平等一員。人與人之間是互愛、互助、互利、相互團結和仁愛融融的兄弟關係。整個人類的個體,是相互依存、互為價值而存在的。就如在聖訓中先知穆罕默德說:“團結就是幸福,團結就是平安。”伊斯蘭教認為,世界萬物和人類都歸安拉,安拉創造的世界是一個和諧統一的整體。《古蘭經》宣示:“一切讚頌,全歸真主,全世界的主。”(1:2)“他是東方和西方的主。”(73:9)伊斯蘭教還認為,安拉創造的世界,是由各個不同民族和國家構成的統一大家庭。如《古蘭經》指出,“人們原來是一個民族,嗣後,他們信仰分歧”(10∶19)“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49:13)“世人原是一個民族,嗣後,他們信仰分歧,故真主派眾先知作報喜者和警告者,且降示他們包含真理的經典,以便他為世人判決他們所爭論的是非。”(2:213)這三段經文,集中體現了伊斯蘭教關於全人類同出一源、所有民族都相互依賴的觀點。
當時在阿拉伯半島上宗教紛爭異常嚴重,但是伊斯蘭教依然調和宗教,教導穆斯林要團結猶太教和基督教。《古蘭經》說:“你們當為正義和敬畏而互助,不要為罪惡和橫暴而互助。”(5:2)“你們不要與信奉天經的人辯論,除非他們中不義的人。你們應當說:‘我們確信降示我們的經典,和降示你們的經典;我們所崇拜的和你們所崇拜的是同一個神明,我們是歸順他的。’”(29:46)“我在每個民族中,確已派遣一個使者,說:‘你們當崇拜真主,當遠離惡魔。’但他們中有真主所引導的,有應當迷誤的。故你們當在大地上旅行,應當觀察否認〔使者〕的人們的結局是怎樣的。”(16:36)
伊斯蘭教強調各民族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各民族間既保持了本民族文化的獨特性,又注意到了世界的普遍性,也促進不同文化相互尊重、理解、寬容和共存,為伊斯蘭教最終形成“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的全人類的社會保障劃上了完美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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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羅強強(1981年-),男,寧夏西吉人,寧夏大學政法學院講師,碩士,主要從事民族社會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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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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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大學學報(2004)第1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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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于《阿敏》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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