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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重申教法為立法源泉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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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人民議會議長艾哈默德"法塔赫"蘇魯博士,在中東通訊社發表講話中說:“埃及新憲法修正案中制定的公民原則條款消除了所有因文字歧義而引起的誤解,確定了伊斯蘭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淵源,伊斯蘭教是埃及的國家宗教。”

  他說:“這意味著埃及是所有埃及人的埃及,不管他是穆斯林,還是基督教徒。憲法規定伊斯蘭教是立法的主要源泉,並非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而是因為伊斯蘭教法,是一個部法律,而非意識形態的信仰。這是因為,伊斯蘭教不同於其他宗教信仰,它既是宗教信仰,又是法律。”

  他進一步解釋說,伊斯蘭的法律原則對於基督教徒來說,也是必要的。如,基督教各派的法律中都沒有對遺產進行法律的規範,而伊斯蘭教法的立法原則卻制定了對穆斯林和基督徒都適合的伊斯蘭教繼承法。

  儘管埃及婚姻法在伊斯蘭法的框架裏制定,但是就其內在的性質而言,埃及婚姻法與宗教信仰的聯繫比它與世俗法律的聯繫還要緊密得多,因此非穆斯林人也能夠遵循這部法律。

艾哈默德"法塔赫"蘇魯爾博士指出, 不僅埃及在立法時引進伊斯蘭教法的原則, 法國人和英國人在先後對埃及殖民統治時,他們在制定民法時深受伊斯蘭立法原則的影響。這一點正如薩奈胡博士在《民法大詞典》中所述。

  原文鏈結:www.islammemo.cc/article1.aspx?id=3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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