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醫療法堅持道德準則
阿聯酋衛生部長胡邁德'古塔密說﹐在擬定中醫療法﹐必須與國際伊斯蘭道德準則保持一致。 他是在國際伊斯蘭道德準則研討會之後的新聞發佈會上作的這番講話﹐阿聯酋最近由衛生部擬定了醫療衛生和保健新法律﹐已呈遞國民聯合理事會(FNC)審批﹐估計須三個月後見到最後批文﹐核准為正式法律。
現行的醫療衛生法是在2001年通過的法律﹐但不很完整﹐這次是修訂版的法制﹐內容更加充實和完善。 經過六年的試行和體驗﹐新法律的修正過程﹐由衛生部與司法部共同合作﹐參考了國際伊斯蘭道德準則﹐使醫療衛生法充份體現伊斯蘭道德精神。
新法律﹐重在保護患者和醫療服務雙方的尊嚴和利益。 對於群眾意見和要求﹐新法律開闢了多種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應和投訴﹐管理部門和服務單位受司法部和社會監督。 新法律對基層醫院和醫療單位規定了二十條規則﹐並且定期自我檢討和檢查﹐分別就醫療技術和醫院服務問題﹐每年向衛生部作書面報告。
衛生部資訊委員會會長巴斯爾'賈巴爾博士說﹕“這套新擬定的醫療衛生法包括三個部份。 第一部份是關於醫務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第二部份是關於患者的權利﹐特別是特種病人的權利受到保護﹐如腦死亡患者和墮胎﹔第三部份﹐是行醫單位和個人的資歷和證件﹐以及工作條例。”
他說﹕“醫務工作是一個道德職業﹐必須與國際伊斯蘭道德準則相符合。 譬如有些患者對醫療單位表示絕對信任時﹐如大腦死亡或受深度麻醉的患者﹐我們的服務﹐必須遵循伊斯蘭的道德觀。” 衛生部醫務處處長阿里'舒克爾博士說﹕“根據伊斯蘭法制﹐晚期墮胎是非法行為。 懷孕的女子﹐在座胎一百二十天之內﹐有權要求墮胎手術﹐但過期便禁止。 只有危害到母親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做特例處理。 這是伊斯蘭的原則。”
(www.khaleejtimes.com/DisplayArticle.asp?xfile-data/theuae/20…)
感謝流覽伊斯蘭之光網站,歡迎轉載並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