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達威談對齋戒立法的幾個階段
萊麥丹月齋戒的立法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選擇階段,即有能力齋戒的義務承擔者在齋戒更好和繳納罰贖而開齋之間進行選擇。其罰恕為施濟一個貧民一餐飯,如有增加則為更好,更多善報。
所以,真主說:“信道的人們啊!齋戒已成為你們的定制,猶如它曾為前人的定制一樣,以便你們敬畏。故你們當齋戒有數的若干日。你們中有害病或旅行的人,當依所缺的日數補齋。難以齋戒者,當納罰贖,即以一餐飯,施給一個貧民。自願行善者,必獲更多的善報。齋戒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知道。”(2:183~184)
因此,誰願意齋戒就封齋,誰願意開齋就開齋並繳納罰贖。
第二階段:強制階段,即必須齋戒,並廢止上節經文中的特許開齋的選擇。
在《布哈裏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據賽勒曼·本·艾科瓦爾傳述說:當“難以齋戒者,當納罰贖,即以一餐飯,施給一個貧民”這段經文下降時,當時,誰想開齋,便繳納罰贖而開齋,直到後來廢止這節經文降示。(由布哈裏和穆斯林共同傳述,以及《聖訓珠璣702段聖訓》)在穆斯林的傳述中說道是:“直到降示了‘故在此月中,你們應當齋戒齋月。’這段經文的降示。”
據阿依莎傳述:以前人們在阿舒拉日齋戒,當萊麥丹月的齋戒成為主命後,誰願意封阿舒拉日的齋就封齋,不願意者就開齋。
同樣,布哈裏也通過阿卜杜拉·本·歐麥爾和阿卜杜拉·本·麥斯歐德等人傳述了該段聖訓。
因此,真主責成健康和定居者,必須封萊麥丹月的齋,而對病人和旅行者則給予開齋的特許。
這正是伊斯蘭在立法中採取的明智的方針,無論是對主命事項的規定還是非法事物的禁止,伊斯蘭在立法時都是基於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針。
同樣,在這個強制階段又另含兩個過程,第一是對義務承擔者嚴格限定,第二是給予寬鬆和慈愛。
當時,只要穆斯林沒有睡覺或者禮完宵禮拜,他們就可以吃喝,可以同他們的女人交接。但是,一旦他們睡覺起來和禮完宵禮拜後,他們就不得再有上述活動,直到第二天夜晚的來臨。
曾經有一名輔士,他幹了一天的活,當開齋時間到了之際,他的女人才去給他準備食物,等到食物做好,發現他已經因為疲勞而合上雙眼睡著了,一點東西也沒有吃上,等到第二天白天中午時分,該輔士因過度疲勞而昏迷不醒。
同樣,據傳述說,有一些聖門弟子,其中有歐麥爾、卡爾拜·本·馬立克,曾經在睡覺後與他們的女人交接,或者是他們的女人與他們同床共枕,令他們難以把持,於是他們便向穆聖訴苦。接著,真主便降示了作為齋戒最後定制的第三階段的《古蘭》經文。真主說:“齋戒的夜間,准你們和妻室交接。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真主已知道你們自欺,而恕饒你們,赦免你們;現在,你們可以和她們交接,可以求真主為你們註定的(子女),可以吃,可以飲,至黎明時天邊的黑線和白線對你們截然劃分。然後整日齋戒,至於夜間。你們在清真寺幽居的時候,不要和她們交接。這是真主的法度,你們不要臨近它。真主這樣為世人闡明他的跡象,以便他們敬畏。” (2:187)
當這節《古蘭》經文下降後,穆斯林興高采烈。由於真主的慈愛和特許,允許他們在齋月的所有夜晚和自己的妻室交接;允許他們吃飲直到黎明。並且還赦宥了他們此前的一些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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