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伊斯蘭婚姻法的合理性
一﹑婚姻的原理
人類有男有女﹐就這兩類﹐所以各國的哲學家都以男女為宇宙“陰陽”學的典型﹐代表萬物生長的基本原理﹐天地和諧的根本要素。 《古蘭經》說﹕“他把每種果實造成兩性的﹐他以黑夜覆蓋白晝。”(13﹕3) “他創造一切配偶﹐地面所生產的﹐他們自己﹐以及他們所不知道的﹐都有配偶。”(36﹕36) 陰陽學是天地物質存在的規律﹐蘊藏著深邃的智慧和秘密﹐如同陰與陽﹑男與女﹑白天與黑夜﹐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對稱的配偶﹐雙體在和諧中運動﹐實現了天地平衡和生生不息。人類是有理智的生物﹐真主賦予了喜怒哀樂和七情六欲﹐因此必須以婚姻的形式結為連理﹐《古蘭經》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30﹕21)
世界上許多宗教都把男女兩性關係看成身心不潔的行為﹐對高層次的“修道”者都加以限制﹐要求他們絕對克制性慾﹐以便考驗對天神的忠誠和信仰的純潔。 但是﹐伊斯蘭沒有這個規定﹐因為沒有這樣的理解﹐而是認為兩性的情慾是真主造化的“天性”﹐只有合理的結合﹐才是正常的人性﹐社會也因此受益。 真主在《古蘭經》啟示中譴責以前的宗教“他們自創出家制----我未曾以出家為他們的定制----他們創設此制﹐以求真主的喜悅﹐……。 他們中有許多悖逆的。”(57﹕27) 在伊斯蘭的各級信士或教士中﹐不存在出家或者獨身的禁慾制度﹐在婚姻問題上﹐人人一律平等。 先知穆聖說﹕“年輕的人們啊﹗ 你們只要有能力(養家)﹐就應當結婚娶妻﹐因為結婚可以降低你們的視線﹐使你們的情緒穩定。”《布哈里聖訓集》
男女通過婚姻結成夫妻﹐組成家庭﹐承擔起社會的責任。 這是來源於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會的行為規則和制度﹐因此﹐伊斯蘭對婚姻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成為穆斯林社會的行為規範。 男女的愛情是感情問題﹐但是婚姻是法律的範疇﹐其中有男女雙方的契約和法律責任﹐是人性忠誠的品格﹐而且受到社會的矚目和監督。穆斯林是敬畏真主的社會人群﹐所以在男女的感情和婚姻制度上也同信仰結合﹐男女結成夫妻之後﹐一切正常的行為﹐是堅守正道的信仰和敬主行為“伊巴代”﹐可以取悅於真主。 夫婦雙方互相依戀﹐互相愛悅和憐憫﹐這正是真主造化人類的正常感情﹐以此使家庭生活穩定﹐傳種接代﹐後繼有人﹐並且人們通過家庭的關係維護社會的繁榮昌盛。 這樣的解釋有助於幫助我們理解以下聖訓的深刻涵義﹐先知穆聖說﹕“當一個人結婚成家﹐他完成了信仰的一半使命﹐另一半表現在對真主的敬畏。”
一個結過婚的人﹐在生理上他的需要得到滿足﹐在家庭和社會上﹐他揹負著重大責任﹐從健康和精神兩個方面約制了許多邪惡的念頭和行動﹐例如亂交﹑姦淫﹑心裡騷動和暴躁﹑個人生活沒有規律﹑絕對自私﹑感情孤僻﹑缺乏責任心。現代城市中﹐有許多獨身主義的“單身貴族”﹐就有這樣的傾向﹐這些人﹐不論男女﹐都性格怪癖﹐與眾不同﹐因為不是過著正常人的生活。 根據以上聖訓的思想﹐結婚的人完成了人性穩定的一半﹐另一半在敬畏真主中﹐表現出優秀的品質和人性。
二﹑婚姻的過程
從《古蘭經》中的許多啟示和聖訓的告誡﹐可以清楚地看到﹐對於有生存能力的男人﹐婚姻是生命中必須執行的使命(瓦智布)﹐他的生存能力就是身體健康沒有疾病﹐在結婚的時候有能力向妻子贈送聘儀﹐結婚之後能保障妻子和子女的生活。 結婚之後的男子﹐從生理和心理上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可以約束他在外面的行為﹐躲避醜惡的行為。 俗話說﹕家有賢妻﹐男人不做橫事﹐這個說法不僅是根據生活經驗﹐而且符合人性的生理機能和道德責任。 結婚對於成年女子﹐也是同樣的必須使命﹐但要求的條件不同﹐例如沒有生存的手段﹐物質上需要得到了依賴﹐而且感情上需要找到了寄託﹐避免傷風敗俗的下流行為。 那些女性“單身貴族”們說出的大話都不大可信﹐例如“本小姐這一輩子不嫁人﹐不服侍丈夫﹐也不要孩子。” 這些話說起來容易﹐一般的女子不容易做到﹐因為真主賦予她們的天性﹐使她們感到生理危機﹐身不由己﹐所以多數單身女子心口不一﹐暗中尋找發泄的方式。 女人普遍的心理﹐希望有一位體貼的丈夫﹑天真活潑的子女和溫暖的家庭﹐盡到女兒﹑妻子和母親的責任。
對於男人﹐生活能力很重要﹐因為從男性的心理﹐他們喜歡表現強盛﹐戰勝苦難﹐有能力養活妻子兒女。 社會上許多犯罪的種類﹐如盜竊﹑搶劫﹑暴力和自殺﹐最容易發生在經濟蕭條﹐失業率高的時候﹐犯罪者多數是男性。 伊斯蘭法制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人﹐必須向管理人員說明自己生存的能力﹐因為結婚之後﹐丈夫的主要責任是擔養家庭﹐保證家人的基本溫飽和兒童的教育。
人是感情的動物﹐尤其在婚姻問題上﹐最愚蠢的制度是強迫一男一女結合﹐例如許多文明落後國家流行包辦婚姻﹑指腹為婚﹑童養媳﹑聽信媒妁之言﹑服從父母之命﹐結婚前雙方沒有感情基礎。 當然是﹐在許多伊斯蘭國家都存在諸如此類的社會陋習﹐但絕不是伊斯蘭法制的規定﹐而是受到社會的精神污染。 根據聖訓﹐男女雙方在婚前表達了意向之後﹐可以會面“相親”﹐然後再深入考量和最後選擇。伊斯蘭法制規定的“相親”﹐是在可靠親友陪同下的雙方見面和自然交談﹐而不是西方流行的男女幽會﹐也不是長期密切相處“搞對象”或者同居“試婚”。 相親也沒有規定只見面一次﹐可以多次見面交談﹐雙方也可以委託親信代表到對方那裡去談判﹐尋求滿意的結果﹐或者成親﹐或者拒絕﹐雙方都有自主權。 婚姻是人生一件大事﹐不可草率﹐應當如此認真。
伊斯蘭不許可對任何一方實行強制性的婚姻﹐男女雙方必須各自表示同意。 在公開結婚的儀式上﹐必須公開立下書面的字據﹐因為結婚是十分嚴肅的“堅實的盟約”(古蘭經﹐4﹕21)。 現代人嘲笑婚姻﹐是“只憑一張合法上床的證明書”﹐因為社會文明的敗壞﹐不論過去的包辦婚姻﹐或者是現代城市的隨意婚姻﹐都沒有把結婚當作信仰的一部分﹐使婚姻失去了嚴肅性和神聖性﹐把婚姻當作兒戲。 報載一名美國老影星﹐在結了十五次婚之後﹐對記者說﹕“我每次到在牧師面前發誓﹕永遠忠於我的丈夫﹐不論疾病或困窘﹐求上帝護佑我們白頭諧老。” 同樣的誓言﹐她在牧師作證時向上帝宣佈過十五次﹐一次又一次哄騙了丈夫﹐也欺騙了上帝﹐從來不想認真執行﹐這就是社會倒退和蒙昧的最好例證。
伊斯蘭法制很重要的一條﹐必須首先保護女子﹐如果不同意﹐婚姻不能成立。 在《布哈里聖訓集》中﹐關於征求女子婚前表示願意這個內容﹐集中了整個一章的聖訓專題。 這一章的題目是﹕“當一個男人要他的女兒出嫁﹐女兒不喜歡﹐這個婚約必須廢除” ﹐列舉了許多段聖訓。 例如﹐一名年輕的姑娘前來向先知穆聖詢問﹐她的父親逼她嫁給一個她不喜歡的男人﹐她應該怎麼辦。 先知穆聖立即對她說﹐“轉告你的父親﹐這門親事不能成立。”
失去丈夫的寡婦可以再婚﹐並且受到鼓勵﹐伊斯蘭不許可逼迫女子守寡﹐為她立“貞節排坊”。 寡婦的婚姻在雙方志願的條件之外﹐還有一個法定的“待婚期”﹐目的是避免可能因為前夫的遺腹子﹐將來成為官司。 《古蘭經》說﹕“如果你們休妻﹐而她們的待婚期滿﹐那麼﹐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2﹕232)
在大部份伊斯蘭國家的婚姻法中﹐都保留女子“監護人”的制度﹐據說這是根據馬立克伊瑪目學派的主張﹐因為女子多數在社會上是弱者﹐需要保護。 監護人的責任就是在婚姻談判的過程中﹐對雙方起到監督作用﹐維護女方的利益﹐保證男方提供的信息準確﹐沒有欺詐。 在許多傳統的﹑以男性公民為主體的社會中﹐男人們為了獲得某個女子為妻可能採取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因此提出對女子保護的必要性。馬立克學派對經訓中女子有權選擇丈夫做的解釋﹐提出了輔助措施﹐以補社會現實的不足。 女子的婚姻大事﹐應當尊重監護人的意見﹐不可擅自主張﹐個人不能完全自由。 監護人一般是父親﹑兄長﹐或者家族中可靠的男性﹐他們肯定要比傳統社會的“媒妁之言”和西方社會“婚姻介紹所”的資料信息更為可靠。
三﹑婚姻的局限
在現代報章上經常看到﹐西方社會為婚姻法制問題爭吵﹐例如在許多國家的婚姻法規定﹐只要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感情相愛﹐就可以合法結婚。 曾經有過這樣的報道﹐親父女兩個人﹐或者同胞兄妹二人﹐他們提出要結婚﹐法官無理拒絕﹐因為不違背本國婚姻法的條例。 現在的市場經濟﹐兒子有了錢﹐娶父親遺棄的“二奶”為妻﹐已經不算新聞。 在許多國家的宮廷秘史中﹐都曾經有過兒子做了皇帝把已故父皇的美貌妃子娶為妻妾。 有一般基本人性常識的人都認為這是“亂倫”﹐禽獸行為﹐但是對血緣親屬的婚姻限制世界上文明國家很少有法律條文規定﹐多數是以地方民俗傳統出現﹐他們經常受到攻擊﹐被譴責為“封建迷信”或“落後意識”﹐因為西方“先進”世界以尊重“愛情至上”﹐不認為亂倫有罪。
伊斯蘭婚姻法對這樣的畸形婚姻嚴加制止﹐婚姻的倫理原則在《古蘭經》中有明顯的啟示經文﹐例如﹕“你們不要娶你們父親娶過的婦女﹐但以往的不受懲罰。 這確是一件醜事﹐確是一種可恨的行為﹐這種習俗真惡劣﹗ 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姪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養的繼女﹐即你們曾經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麼﹐你們無妨娶她們。 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的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以往的不受懲罰。 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4﹕22-23) 這個經文的內容在所有的穆斯林地區都成為婚姻法中的重要依據﹐穆斯林世界一律遵照執行﹐因為這些是真主降示的法度。
人類的社會組成必遵法制﹐以區別於禽獸﹐因為人類有思維和理智﹐並且要建立圓滿的家庭和穩定的社會﹐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 穆斯林地區的具體婚姻法還有更為詳盡的內容﹐都是根據經訓的原則和當地的社會民意確立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例如﹐穆斯林男子許可有條件的多妻﹐但絕不許可同時娶兩姐妹﹐也不許可娶進有血緣關係的兩代人女子。 婚姻是一種神聖的契約﹐或“堅實的盟約”﹐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人格的擔保﹐因此在解除已有的婚姻關係之前﹐不許可“重婚”。 因為死亡或離婚而成為寡婦的女子﹐必須守完“待婚期”﹐才允許舉行新的婚禮。 伊斯蘭鼓勵一夫一妻的家庭﹐多妻是特殊情形下的特例﹐在各國的伊斯蘭婚姻法中都有嚴格的多妻規定﹐而且以四個妻子為限度。 處於待婚階段的女子﹐法律上仍舊保持著與前夫的關係﹐不論前夫死亡或活著﹐都不許可接受另一個男人的求婚。 穆斯林世界的婚約制度很統一﹐古往今來沒有本質的變動﹐因為這些法制都是根據真主的啟示和聖訓﹐例如《古蘭經》說﹕“……﹐但不要與她們訂密約﹐只可說合理的話﹔不要締結婚約﹐直到守制期滿。”(2﹕235)
婚姻的預備階段﹐現在的俗話說“介紹對象”﹐在穆斯林文明中也有許多法制規定﹐不許可“遍地撒網”﹐或者腳踏兩條船﹐同時保持許多頭緒。 先知穆聖禁止兩個男人向同一個女子展開求婚競爭﹐因為這是對女子人格不尊重﹐也可能成為兩個男人互相嫉妒和仇恨的根源。 先知穆聖說﹕“一個信士是另一個穆斯林的弟兄﹐因此逼人太盛是不合法的行為﹐也不許可去爭奪有人正在求婚的女子﹐直到對方志願解除向她求婚。” 根據這些聖訓﹐各派法學家都一致認為﹐爭奪有人正在求婚的女子是一種罪過。 假如後來者求婚得手﹐雙方成婚﹐他必須請求先行者向真主發誓的寬恕﹐他的罪過才能赦免。
伊斯蘭是一個有完整法制的社會﹐從先知穆聖時代開始﹐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國的道路﹐生活中的一切﹐都有法可依﹐既加強了對真主的敬畏和服從﹐也保障了民眾生活的公正和平等。 在先知穆聖歸真之後﹐他的弟子們經歷了數代學者的刻苦鑽研和辯論﹐歷時數百年的過程﹐最後形成了四大學派法學家﹐固定了穆斯林世界的法學原則。 婚姻和家庭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基礎﹐因此伊斯蘭法制的完備﹐超過任何世界文明。
感謝流覽伊斯蘭之光網站,歡迎轉載並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