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的婚姻制度
伊斯蘭教法關於穆斯林婚姻問題有一系列詳細的規定。首先,主張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先知穆罕默德曾說:“結婚乃我規定之行為準則,違背我之規定者,不是穆斯林。”又說:“男子僅是一半,另一半須以婚配來補上。”《古蘭經》說,男女互為對方的衣服。伊斯蘭教認為,婚姻結合不單是男女兩性的共同需要,而且對個人、家庭、社會、人類的生存延結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伊斯蘭教反對禁欲主義和獨身主義,鼓勵適齡且具有獨立生活條件的男女及早結婚。教法對婚姻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關於婚約成立的基本前提
1、合法婚姻須由男、女一方的監護人,向對方求婚並征得本人允諾,通常是男方請一至二位親友作介紹人,代為征婚。然後經女方本人明白表示同意和證人的證明,婚約方可成立。
2、婚姻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 的契約,以本人自願為原則,家長與監護人不能強迫或包辦。
3、訂婚前,男女雙方都應考慮對方在宗教信仰、道德品質、身體條件、家庭情況及承擔家庭責任的能力等方面是否相稱。
4、為使婚約具有可信性,男方須給女方一定的聘禮,作為訂婚的一種信物,其價值可多可少,視男方經濟情況而定,女方有權接受也可依理不受。如既接受,聘禮無論多少,即為女方所有,任何情況下,男方不得索回。但反對借婚姻索取重聘。
5、婚禮應在公開場合和歡樂的氣氛中進行,雙方要在此場合當眾表示對婚姻的承認。在婚禮儀式上必須有兩名成年人作證婚人,而且必須持有正式的婚姻證明,並由主婚人宣講結婚的意義並向新郎新娘祝福。婚禮 以莊重簡樸為宜,節約為原則,反對鋪張浪費。
二、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男女結婚成為夫妻,群群組成家庭,在家庭中夫妻各有權利和義務。丈夫作為 家長有維護妻子和贍養全家的義務,妻子的主要義務是管理家務和養育子女,夫妻雙方互有繼承權,對子女均有監護權。伊斯蘭教為了家庭的和睦與穩定,要求丈夫體貼和愛護妻子,妻子要須從丈夫,丈夫要善待妻子,有聖訓說,你們中最優秀的人就是那些善待自己妻室的人。《古蘭經》還說,即使夫妻不和甚而以生感情破裂時,丈夫也不能虐待妻子,可以善意地挽留她們,或善意地讓她們離去。特別禁止在夫妻發生不和後,丈夫以不留不放的手段傷害妻子的行為。
三、不能與之結婚的人。
伊斯蘭教提倡自由擇偶的同時,對不能與之婚配的婦女作出了明確規定,一個男子不能同下列幾類婦女婚配:有血統或乳緣關係的直系親屬中和女性;有養育關係的女性;有姻緣關係的直系親屬中女性;有夫之夫;多神教徒婦女(改信伊斯蘭教者例外)。伊斯蘭教主張男女兩性關係只能建立在合法的公開的婚姻基礎上,私通、姘居、未婚先同居等都被認為是對社會道德和所生子女不負責任的罪惡行為,堅決予以禁止。
四、關於離婚。
伊斯蘭教主張,結婚後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如發現對方存在嚴重的惡習,且屢勸不改,或觸犯法律不能履行家庭責任,或有嚴重生理缺陷,實在無法與之繼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男女兩方均有提出離婚的權利。離婚雖是伊斯蘭教允許的,但被認為是一種最可憎的行為。因而主張當夫妻不和時,雙方的親屬應出面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再行離婚。離婚時,女方若懷孕,生育後,方可再嫁;未懷孕者,須過三次月經後方可再嫁。這是為離異的雙方留了一個言歸於好的機會;同時亦為判定離婚後所生孩子的血統,提供了明確的根據。伊斯蘭教認為離婚是一樁嚴肅的事,須慎重對待。夫妻日常生活中不能用離婚或暗示離婚語言開玩笑。一旦離婚,只允許復婚二次,如第三次離了,便不能復婚,除非女方另嫁一夫與之離異後方能與前夫復婚。
五、允許有條件有限制的多妻。
古蘭經》鼓勵一夫一妻制,允許有限制、有條件的多妻(最多不能超過四個),如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4:3)。這是針對當時阿拉伯社會富人無限制的多妻,和隨便買女奴妾,以及戰爭中男子傷亡造成孤兒寡婦多的情況而定的。所以允許有限制的多妻,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特殊規定,其基本婚姻制是一夫一妻。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富人和權貴利用此特殊規定,實行多妻,使人誤認為伊斯蘭教主張多妻制。事實上伊斯蘭社會絕大多數人都遵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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