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史
伊斯蘭教法奠基、發展、完備和變革的歷史進程。伊斯蘭教傳播初期,穆罕默德由麥加遷徙到麥地那(622~632)後,由於建立宗教、政治、經濟、聖戰制度和處理穆斯林間發生的一些問題的需要,以“安拉”名義陸續頒降了許多“啟示”,並以自己的言行指導解決一些問題。這些“啟示”和言行對穆斯林具有約束力,是早期意義上的教法,後來分別匯整合《古蘭經》和“聖訓”,奠定了伊斯蘭教法的基礎。;四大哈裏發時代(632~661),伊斯蘭教越出了阿拉伯半島範圍,建立了地跨歐、亞、非的大帝國,隨之也出現了大量的新問題。然而按伊斯蘭教義,哈裏發不具有“安拉使者”的身份,不能接受“啟示”,其言行也不是“聖訓”,因此只能採取與聖門弟子協商的一致意見和比照《古蘭經》、“聖訓”有關明文精神進行解決。前者稱“公議”,後者稱“類比”,與《古蘭經》、“聖訓”一起成為創制教法的四大依據,為以後教法的逐步完善創造了條件。四大哈裏發以後,伊斯蘭教歷史進入伍麥耶王朝(661~750)和阿巴斯王朝(750~1258)時期。其時,教法領欄位學術研究氣氛十分濃厚,出現了代表不同學派。遜尼派方面有哈乃斐、沙斐儀、馬立克、罕百裏四大教法學派;什葉派各支派也有各自教法學家,著名的有栽德派的哈桑、十二伊瑪目派的巴格爾和則阿法爾等。教法名著有《買布蘇推》、《穆宛塔》、《雷撒來》、《溫姆》等。這些著作被尊稱為“教法經”,各自成為奉行地區穆斯林的宗教和世俗生活準則。以後的奧斯曼帝國時期(1299~1922),教法在因循和仿效的狀態中停滯了一個時期。至十八世紀,資本主義物質文明進入伊斯蘭教社會,它向教法提出了改革問題,以適應現代化生活。土耳其蘇丹於1839年頒佈了“帝國詔書”,決定改革教法,引進歐洲法典;1850年頒佈的《商法典》,突破傳統教法關於放債取利的禁令;1858年頒佈的《奧斯曼刑法》只保留了《沙裏亞》的對叛教者處死刑的律例;1861年頒佈的《商業程式法典》和1863年頒佈的《海洋商業法典》,是從法國引進的。繼土耳其以後,西亞、面亞及北非等地伊斯蘭教國家堵孫同程度的進行了法制改革,然而他們都宣布《古蘭經》和“聖訓”是立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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