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國政府發佈聲明稱,希望對“伊斯蘭恐懼症”給出一個全新的定義,並已成立一個由政治人物、學者和獨立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擬定這一定義。據稱,此舉旨在平息圍繞“伊斯蘭恐懼症”這一術語長期存在的政治爭議。
長期以來,“伊斯蘭恐懼症”這一概念主要用來描述針對穆斯林和伊斯蘭教的偏見,以及這些偏見對穆斯林群體造成的負面影響。該術語最早在英國廣為人知,是在1997年蘭尼米德信託基金會(Runnymede Trust)發佈的報告《伊斯蘭恐懼症:我們共同面臨的挑戰》。
如今,這一概念被廣泛用於討論公眾對穆斯林和伊斯蘭教的負面看法、媒體報導中的偏見、針對穆斯林的語言和身體攻擊,以及網路暴力。同時,它也被用於探討社會和經濟不平等、針對穆斯林的歧視現象,以及員警及執法安全部門對穆斯林群體的不公對待。
對於“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至今已存在近三十年,此前提出的各種定義其實一直存在爭議,未能在政治人物、學術界和英國穆斯林之間達成共識,反而引發了圍繞言論自由的激烈辯論。
部分學者認為,“伊斯蘭恐懼症”這一詞彙暗示對伊斯蘭教存在“恐懼”或“病態的懼怕”,並不能準確描述這種偏見的實際本質。“伊斯蘭恐懼症”的對象,往往是膚色、族裔和文化,而不僅僅是針對伊斯蘭信仰。
許多穆斯林組織雖然也承認這一術語並不完美,可是,與之相關的公認術語是“反穆斯林仇恨”,若與之互換使用,很多穆斯林仍堅持“伊斯蘭恐懼症”這個說法,因為它能更集中、更精准地引發對這一日益嚴重問題的關注。
定義與爭議
1997年蘭尼米德信託基金會報告將“伊斯蘭恐懼症”定義為:“對伊斯蘭教毫無根據的敵意”,這種敵意在實踐中的後果是對穆斯林個體和群體的不公平歧視,以及將穆斯林排除在主流政治和社會事務之外。
2017年,該信託基金會在一份後續報告中對這一定義進行了修訂,提出了兩個版本的定義:一個是“反穆斯林的種族主義”,另一個更長的版本則是對聯合國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種族歧視”定義的改寫。
這些修訂版的重要性在於,它們將“伊斯蘭恐懼症”重新界定為種族主義思維的產物,而非單純基於宗教信仰的偏見。
關於該術語的主流定義,還包括英國學者克裡斯•艾倫(Chris Allen)提出的一段約200字的闡述,他將“伊斯蘭恐懼症”視為一種類似種族主義的意識形態,通過傳播對穆斯林和伊斯蘭教的負面看法,影響社會態度,並導致歧視和暴力行為。
美國政治學家埃裡克•布萊希(Erik Bleich)則用一句更簡潔的話對“伊斯蘭恐懼症”進行概括:“無差別地對伊斯蘭教或穆斯林持有負面態度或情緒”。
2018年,英國穆斯林事務跨党議會小組(APPG)提出了另一種將“伊斯蘭恐懼症”與種族主義掛鉤的定義。該小組認為:“伊斯蘭恐懼症其實根植於種族主義,是一種針對穆斯林屬性或被視為穆斯林特質的種族主義。”該定義一度被英國民眾呼籲列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官方定義。
這一定義一經問世就被許多官方及非官方機構採納,包括地方政府、英國高校以及當時的反對黨工黨。然而,這一定義遭到保守黨政府的嚴辭拒絕,後續的工黨政府也沒有採納該定義,理由是它們正在尋求“一個更具融合性和凝聚力的方案”。
由於英國社會目前存在的各類“伊斯蘭恐懼症”定義缺乏共識,促使副首相安吉拉•雷納(Angela Rayner)於2025年3月宣佈成立該工作小組。該小組的目標,是制定一個全新的“反穆斯林仇恨與伊斯蘭恐懼症”定義,意圖“反映英國穆斯林群體的廣泛觀點與核心關切”。
前保守黨議員、前總檢察長多明尼克•格里夫(Dominic Grieve)被任命為小組主席,這也顯示出工党希望建立跨黨派共識的政治意圖。
然而,也有人擔心使用“伊斯蘭恐懼症”一詞,尤其是採用英國穆斯林事務跨党議會小組的定義,可能會壓制對伊斯蘭教的合理批評,支持言論自由的團體認為這是一種“借道重現的褻瀆罪”。
中右翼智庫政策交流(Policy Exchange)則發佈報告稱,“伊斯蘭恐懼症”這一術語常被別有用心地使用,以轉移公眾對某些穆斯林社區內嚴重社會問題的注意力。
這些爭議與圍繞“反猶主義”術語的討論頗為相似,特別是在採納國際大屠殺紀念聯盟(IHRA)提出的定義問題上。儘管“反猶主義”已被廣泛接受,但批評者認為國際大屠殺紀念聯盟定義壓制了對以色列猶太複國主義政權的正當批評。
新的定義路徑
一個新的“伊斯蘭恐懼症”定義,必須在保護穆斯林群體權利與維護所有人在宗教信仰、言論表達與集會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這一定義還應當具有日常使用的清晰度、學術與政策研究的嚴謹性,並能獲得英國穆斯林群體多樣化內部的廣泛支持。
新興英國伊斯蘭思想領軍人物馬姆努恩•汗(Mamnun Khan)提出的定義,則嘗試應對上述這些挑戰。馬姆努恩•汗是一位作家,研究當代英國社會中穆斯林的社會融合問題。他與英國穆斯林視角政策智庫Equi有關聯,該智庫主要以穆斯林視角為基礎的政策智庫,致力於推動包容、公正的公共政策與社會變革。Equi的部分成員也在政府工作小組中任職。
汗提出了相關定義應滿足的三個標準,分別基於伊斯蘭教法、伊斯蘭道德教義以及其他更為普遍的價值觀。第一,新的定義必須服務於公共利益;第二,必須公正、平衡,並保障言論自由;第三,必須維護穆斯林群體的尊嚴。
在汗看來,伊斯蘭恐懼症,或者反穆斯林仇恨,是對穆斯林的非理性恐懼、敵意或偏見,這種態度會導致針對穆斯林的歧視、不平等待遇、排斥、社會與政治邊緣化,或暴力行為。
汗所提出的定義具有諸多優勢,它吸收了以往多個定義中的優點,例如明確區分了消極態度與實際後果,避免使用晦澀術語,也較少受到政治意識形態的強烈干擾。然而,部分社會科學家可能會對其中將“非理性”納入定義提出質疑,認為這或許更多體現的是主觀判斷,而非嚴謹的科學結論。
此外,工作小組仍需明確,“伊斯蘭恐懼症”與“反穆斯林仇恨”究竟是密切相關但有所區別的兩個概念,還是可以視為完全等同。若這一關鍵點未被厘清,將可能導致公眾及政策制定者在使用相關術語時出現混淆與不一致。
儘管仍存在爭議與待解的問題,汗提出的定義無疑為理解和界定“伊斯蘭恐懼症”提供了新的理論路徑和實用框架。隨著討論的深入,一個更加清晰、科學且具政策指導意義的定義正逐步成形,有望為公共話語和社會治理帶來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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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葉哈雅
出處:The Conversation
原文:Why is Islamophobia so hard to define?
連結:https://tinyurl.com/235ullv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