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達威 | 如何看待法學家們之間的分歧

來信:

法學家們為何會有所分歧,是否必須追隨他們?在一些事情上,眾法學家各執己見,他們各自的主張是否都是經由至聖確立的?為何同一件功課方面的事項,在一位法學家看來是命定之事,而在另一位法學家看來卻是可憎事項?倘若人們在某件事情上追隨一位法學家,而在另外的事情上又追隨其他法學家,這種做法是否允許?當今,我們是否可以追隨四大法學派之外的法學家,還是必須直接依據明文,而不去追隨任何學派?

答覆:

眾法學家之間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為真宰為人們制定的法令是以明文的形式存在,而人們對明文的理解必然會有所不同。這在人們的生活中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有人執著于明文的字面意義,而有人又傾向于明文的內在涵義。這種現象,甚至存在于人為法規中。因此,既有學派拘泥于明文的字面意義,也有學派持開放態度,重視明文的內在涵義。

早在至聖在世時,這兩種陣營就已經存在了。在同盟軍之戰結束後,至聖說:“誰相信真宰和末日,就讓他到達白尼·古萊達部落後再做晡禮。”當太陽快要落山時,眾人對至聖的這句話產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說:“至聖只是希望我們急速行軍。”而另一夥人則聲稱:“既然至聖已經說了只能在到達白尼·古萊達部落後再做晡禮,那我們就在那裡立拜,即便是在日落之後。”於是,這夥人在日落後在白尼·古萊達部落完成了晡禮。當至聖聽聞了兩夥人的做法後,並沒有責備任何一方。至聖的這一態度,就是對法學演繹的肯定。也就是說,至聖允許人們自行演繹法學問題。這便是造成法學家之間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些人處理事務過於嚴苛,而有些人又選擇簡化通融,這原是人類的本性,但也是造成法學家們之間的分歧的一項原因。所以,伊本·歐麥爾與伊本·阿巴斯在諸多問題上持不同看法。伊本·歐麥爾在洗小淨時,必須要讓水進入眼內,最終致其雙目失明;而伊本·阿巴斯則認為這樣做完全沒必要。伊本·歐麥爾不去親吻自己的孩子,因為他擔心會沾上孩子們的口水;而伊本·阿巴斯對自己的孩子又親又抱,說:“孩子們的口水,我們嗅之如芬芳。”這兩位法學家的分歧,在於對法學精神的領悟不同,所以伊本·歐麥爾往往過於嚴苛,而伊本·阿巴斯通常選擇簡化通融。這一點,在我們的法學典籍中是廣為人知的。

同樣,語言本身或許也會成為法學家們產生分歧的因素。比如,天經裡提到的“古魯艾”就有多種含義,既有語言方面的使用能夠證明其為“例假”之意,也有證據能夠證明它有“清潔”的含義;因此,法學家們根據對這一單詞及相關詞彙的語言層面的解析,產生了不同意見。

與之類似的情形還有:一些單詞既有本義也有借義,所以既有法學家採納了單詞的本義,也有其他的法學家選擇了單詞的借義。比如,天經中的“接觸”一詞,是否如伊本·歐麥爾所說,是“用手接觸”之意,還是如伊本·阿巴斯所言,借指“同房”?

造成法學家之間的分歧的因素,同樣也包括法學家們對某一資訊來源的信賴與否。一位法學家對某一傳述人極其信賴,並採納他的傳述,而另一位法學家則對這位傳述人並不放心,放棄採納他所傳述的內容。

此外,法學家們對各類證據的評定和估量,也是造成他們之間的分歧的一種因素。比如,馬力克認為,麥迪那人在功課等方面所因襲的行為,其證據性要強於寡傳聖訓。

還有人認為,優良聖訓在證據性方面要先於類比,而非優良聖訓則不能提前於類比。

有人直接將尾缺聖訓作為法學證據,也有人完全拒絕此類聖訓,還有人在特地條件下才將其作為法學證據。

有人將前人的“沙利亞”作為法學依據,也有人認為其不能作為法學依據。

有人將聖門弟子的主張作為法學證據,也有人不把它作為法學證據。

有人將公共利益作為法學證據——尚未存在特定的沙利亞證據能夠證實或否定它的證據性——也有人持反對意見。

除此之外,法學家們對法理學當中的一些概念(如命令與禁止,整體與特殊,籠統與限定,言明性與理解性)的不同認識,也是造成他們之間產生分歧的因素。

在此我要強調的是,造成法學家之間的分歧的原因諸多,從古到今有許多這方面的著作,比如戴赫拉維的《法學分歧因素正解》,阿裡·赫費夫的《造成學者分歧的因素》,還有拙作《分歧與分裂》等。我在該書中解釋說:在法學細則方面的分歧是必不可少的。它既是一種寬容,也是一筆財富。

真宰對我們的一項仁慈,就是並沒有讓我們拘於一格,而是允許我們各抒己見,並存在不同的見解。也許一項判斷在某一環境下是適用的,但在另一個環境下卻不適用;也許它在某一時間段是適用的,卻與另一個時間段不相適宜。曾經有聖門弟子針對某一問題做出了法學判斷,之後又收回了他的意見,正如歐麥爾曾經所做的那樣。有人問他為何收回了曾經的判斷,他說:“先前的決定是按照我之前的認知,而如今的判斷是基於我現在的認知。”人們所處的環境和狀況也許會發生改變,同時也會受自己所見所聞的影響,從而改變自己的看法。

因此,沙菲爾就有兩種法學主張,一種是先前在伊拉克時的主張,另一種是在他來到埃及後的主張。這一點我們在許多法學書籍中都能看到。因為,當沙菲爾來到埃及後,目睹了他曾經沒有看到過的現象,聽到了他之前沒有聽說過的聖訓和聖門弟子訓,繼而改變了他的主張。法學演繹家經常收回自己的主張,都是造成他們之間產生分歧的因素。

所以,在馬力克編著《穆宛塔》時,當政者艾布·加法爾·曼蘇爾對他說:“你要避開伊本·歐麥爾的嚴苛,也不要像伊本·阿巴斯那樣過於通融,更不要像伊本·麥斯歐德那樣不循規則。你應當讓它完全適合人們。”於是,馬力克遵照這一指示,完成了名著《穆宛塔》。

隨後曼蘇爾想要人們皆以《穆宛塔》為準則,但馬力克告訴他:“信#士的長官啊,萬萬不可。至聖的弟子們已經廣布在各個城市,每一夥民眾都形成了自己的認識,人們也已經對之前的各種主張習以為常。倘若此時你讓他們皆遵循一種主張,勢必引起紛爭。”

之前的法學家們就是這樣看待分歧的。這些分歧,只是法學細則方面的不同,是無妨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諸如此類的法學細則方面,我們根本不可能讓大家遵循一種主張。這既是真宰對我們的寬容,也是對我們的優待,以便讓人們可以演繹法學問題,拓寬認知視角。

以上所言是針對法學家之間為何會出現分歧。至於如何追隨法學家,有人主張,必須要追隨四大法學派。對此,《認主學精髓》一書的作者易卜拉欣·魯高尼說道:

確定消息民眾傳

跟隨四法為必然

有人較為激進,認為必須追隨他們當中的某一位法學家。因此,沙菲爾派的人就說:必須要追隨沙菲爾派;哈乃斐派的人就說:必須要追隨艾布·哈尼法;馬力克派的人和罕百里派的人也如是說……

學者們已經將此視為錯誤的主張,甚至聲明:聲稱必須追隨一位特定的法學家,即只遵守他的主張,而擯棄其他學者的意見,這種做法是受禁止的。伊本·泰米葉甚至說:“這樣的人,如果悔過自新,則既往不咎,否則就將之處決。”

因為,只追隨一位特定的學者,只遵循他的主張,拒絕他人的意見,就好像將該學者視為立法者,將之當作免受錯誤的聖者。這是絕不允許的。持此主張者必須懺悔,倘若他頑固不化,在伊本·泰米葉看來,這樣的人已屬叛#教。

伊本·蓋伊姆說:“我們必須要知道,在門弟子時期,任何穆斯林都不會只追隨某位門弟子,唯其命是從,並斷然否認其他聖門弟子的主張,而不採納分毫。我們還要知道,諸如此類的現象在再傳弟子時期也未曾出現過。”

他在《簽署者的宣揚》一書中反駁了“只能追隨四大法學派或追隨其中的某位法學家”這一主張,從50個方面來說明該主張的錯誤性,並詳盡地談到了這一問題。

他的觀念可以概括為:倘若一個人不具備演繹法學的能力,那他既可以追隨四大法學家的正確主張,也可以追隨其他法學家的正確主張。

在我看來,作為法學演繹者,必須要自己演繹法學問題;至於沒有知識的民眾,以及不具備演繹能力的穆斯林,可以採納任何一位法學家或其他具備演繹資格的法學家的主張。

至於“在一些事情上,眾法學家各執己見,他們各自的主張是否都是經由至聖確立的”這一問題,我要說的是,有很多法學事項,至聖的確都做過,也的確有相關傳述,雖然至聖對某些行為的堅持勝過其它行為。比如,在外宣禮時念“真宰至大”,究竟是念四次還是念兩次?其實至聖既念過四次也念過兩次。馬力克學派採納了念兩次的主張,其它學派則採納了念四次的主張。念清#真#言時,低聲念回歸詞,至聖同樣也做過。有些學者採納了這種主張,也有學者沒有採納。

再比如說立拜時高聲誦念太斯米,據傳,至聖不曾高聲誦念太斯米,但也有許多聖訓能夠證明至聖也高聲誦念過。這可以解釋為:至聖有時候高聲誦念,是為了給後面的立拜者教授太斯米,或是其它原因。因此,伊本·泰米葉說:“為了團結眾人,可以在功課方面的事項中放棄最佳的做法。”比如,至聖因為擔心一些人不情願,而放棄在易蔔拉欣之前的基礎之上修建卡爾白。

至於“為何同一件功課方面的事項,在一位法學家看來是命定之事,而在另一位法學家看來卻是可憎事項”這一問題,我要說的是,這種形式極其罕見。比如,在沙菲爾學派看來,無論是在高聲誦讀的立拜中還是默念的立拜中,隨拜者都必須在帶拜者之後誦讀天經;而在哈奈菲學派看來,這樣的行為卻屬可憎。兩者立場截然不同。

居中的做法,就是在默念的立拜中,隨拜者也默念天經,因為隨拜者聽不到帶拜者的誦讀;而在高聲誦念的立拜中,隨拜者側耳靜聽即可。《穆斯林聖訓實錄》裡就輯錄了這樣一段聖訓:“……當他誦念時,你們當側耳靜聽。”

關於“當今我們是否可以追隨四大法學派之外的法學家,還是必須直接依據明文證據,而不去追隨任何學派”這一問題,我的回答是,可以追隨四大法學派之外的法學家。

而且,對於有能力直接依據明文的法學家或其他學者,可以直接依據明文。這些人,可以自行演繹和研究教法問題,可以從明文中提取教法細則,可以對各類法學細則進行側重,也可以參考各個比較法學家(如伊本·戴給葛·爾德、伊本·泰米葉、伊本·蓋伊姆、伊本·哈傑爾、索尼阿尼、紹卡尼等)的意見,然後採納他認為比較側重的主張。真宰只依個人的能力加以責成。

有一種主張,盛行於各個落後的時代,認為演繹之門已全然關閉。這種說法是不被接受的,它既無明文證據,也沒有得到公議。罕百里學派以及其他學者皆主張:任何一個時代都不能沒有法學演繹家,他要根據各項證據為人們釋疑解惑。真宰或許會賜予一些人獨特的天賦,讓他具備演繹的資格,這並非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我們這個時代裡,諸如印刷、複印、電子電腦等前人所不具備的科學技術,使法學演繹之路變得更加便捷。

如果不通曉法學演繹所需的各類工具性學科(如語言,語言學,天經學,聖訓學,法理學,類比學等),則必須向學者請教,這就好比人們在各項專業領域裡遇到疑惑時都會向相關的專業人員請教。

倘若如一些人所言,要責令所有的人都進行法學演繹,這根本無法想像。這既不可能實現,也無證據可依。

接下來就剩下一個問題了,即倘若人們在某件事情上追隨一位法學家,而在另外的事情上又追隨其他法學家,這種做法是否允許?

這種行為被稱之為“泰勒費格”。既有學者認為這樣是可以的,也有學者不允許這種做法。我認為,如果“泰勒費格”旨在投機取巧,或只遵循每個學派裡最簡易的做法,尋求符合自己私欲的律例,而不考慮任何證據,自然是不可以的。因此,先賢說過:只遵循各學派裡的通融之法,著實可惡!

比如,當一個人覺得某一學派的主張符合自己的利益時,就去遵循它。他想要購買鄰居的房產,於是遵循艾布·哈尼法的主張,因為在艾布·哈尼法看來,鄰居享有優先購買權;可如果他購買了別人的房產,別人的鄰居提出優先購買權時,他卻說:“我只遵循沙菲爾的主張,拒絕其他學派的主張。”

之所以禁止這種行為,是因為這種人只是在追隨自己的私欲,是在玩弄宗教,讓各大法學派服務于自己的利益。作為信#士,應該與真理同在,無論對自己是否有利。

倘若有人在各學派之間遵循了在他看來比較側重的主張,則是無妨的。比如,他可以遵循哈乃菲派的主張,認為觸摸女子不壞小淨,也可以遵循沙菲爾的主張,認為流血不會破壞小淨,同時也可以遵循馬力克的主張,認為水只有通過質的改變才會變得不潔。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他要依據行事。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願真宰讓我們通曉教門——祂欲為誰帶來福分,就讓其通曉教#門——祝福我們的至聖及其家屬,和所有門弟子。

【來源:濯心居】

    為您推薦